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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双向管控”增值税管理机制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4-03-25

闽国税发〔2007203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为鼓励利用废旧物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同时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及利用行业的增值税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等规定,省局决定建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双向管控”增值税管理机制,现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双向管控”增值税管理机制的内涵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双向管控”增值税管理机制是指,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的废旧物资回收实行“以票控进,以进控销”正向管理,对利用废旧物资企业(以下简称“利废企业”)的废旧物资利用实行“以产控耗,以耗控进”的逆向管理,对回收单位的“销”与利废企业的“进”进行“指标比对”,并进行相关纳税评估,防范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虚抵的增值税管理机制。

“以票控进,以进控销”正向管理是指,对回收单位进行源头管理,严格收购凭证的使用和管理,要求区分不同购进对象,开具收购凭证或取得发票,从购进环节防范虚开收购凭证,进而防范其销售环节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

“以产控耗,以耗控进”逆向管理是指,对利废企业利用废旧物资参照农产品预约定耗实行利废预约定耗管理,并通过纳税评估测算企业产能确定其废旧物资的消耗量,从而核实企业取得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情况,防范其虚抵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

“指标比对”是指,对回收单位进行纳税评估,并将利废企业核实后的废旧物资购进指标与回收单位的销售指标进行比对,再次防范其销售环节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

二、回收单位“以票控进,以进控销”管理

(一)严格界定收购凭证的开具对象

回收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规定的开具对象开具收购凭证。回收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时,可自行开具收购凭证。税务机关在具体甄别“个体经营者”时,可按是否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从事经营活动的标准来判定。

回收单位收购非规定开具对象(包括产废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废旧物资时,不得开具收购凭证,应向对方索取发票。对无法取得发票的,回收单位应到税务窗口代开发票。

(二)严格限定收购凭证的开具区域

收购凭证仅限于回收单位在本省范围内开具。严禁携带收购凭证跨省开具,对省外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送货上门的废旧物资可开具收购凭证。

(三)严格限制收购凭证的开具版面

回收单位一般应使用千元版或以下的收购凭证。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回收单位的具体经营规模,核定其收购凭证的合理用量,对个体经营规模大的回收单位,经县(区)级税务机关严格审核,可提供万元版收购凭证,但不得提供万元版以上的收购凭证供回收单位使用。

(四)严格健全废旧物资的盘存制度

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回收单位健全废旧物资的盘存制度,回收单位应每年至少一次定期进行废旧物资的库存盘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并将盘存情况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五)严格监控废旧物资的销货区域

原则上回收单位应在本省范围内经营废旧物资,对确实需要销往外省的废旧物资,必须具有以下凭证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

1.购销合同;

2.银行转帐方式收取货款凭证;

3.货物运输证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三、利废企业“以产控耗,以耗控进”管理

(一)实行废旧物资预约定耗管理办法

参照农产品预约定耗管理,对利废企业的废旧物资利用实行废旧物资预约定耗管理办法。在利废企业现有生产技术水平、生产工艺和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税务机关和利废企业就废旧物资耗用率事先做科学合理的预约安排。具体的废旧物资预约定耗管理办法由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加强对利废企业的纳税评估

各地应抓住利用废旧物资行业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各地应建立利废企业产量评估模型,以能耗、非废旧物资原辅材料等测算企业的产量,并确定投入产出率预警值区域,加强对企业产量的监控。并结合事先约定的废旧物资耗用率,测算废旧物资的消耗量。

纳税人实际废旧物资耗用数量与预约定耗安排相比偏高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纳税人限期做出书面说明。纳税人没有做出说明,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或经下户核实解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超定耗部分视同非正常损耗,其进项税额按规定做进项转出处理。

四、实施“指标比对”,加强纳税评估,防范回收单位虚开专业发票

各地应抓住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以及与利用废旧物资行业之间的特点,研究开展“指标比对”等纳税评估工作,特别是对“一对一”企业(利废企业和为其提供废旧物资的回收单位)以及“渠道稳定单一”企业(废旧物资来源渠道稳定单一的利废企业和废旧物资销售渠道稳定单一的回收单位),着重运用利废企业的废旧物资耗用量与回收单位的销售量进行比对,同时,结合销售额变动率、收购额变动率、收购资金变动率以及收购价格变动率等指标进行纳税评估,分析其有无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虚开收购发票、虚开价格等情况。对回收单位确有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行为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规定,除依法处罚外,一律取消其免税资格。

对利废企业与回收单位不在同一辖区的,回收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本省利废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该废旧物资的预约定耗以及耗用情况,本省利废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予以配合。

五、本通知下发之后,原《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和农产品税收征管的若干意见》(闽国税发〔200659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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