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整理提供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作了哪些调整
再生资源增值税作了哪些调整
答: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调整主要涉及两项内容:
1、取消了两项政策。一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二是“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够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政策。
2、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企业缴纳增值税后,按什么比例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反洗钱法》、《环境保护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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