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多管齐下遏制废物走私
鼓励再生资源进口,打击废物非法入境,保护生存环境,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是全国海关的重要职责。2006年,全国海关缉私部门立案查处走私废物案件49起,查获各类固体废物8002.3吨,其中工业废物7480.9吨、生活垃圾521.4吨,对178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 据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介绍,从查获案件情况看,目前废物走私活动呈现4个特点:走私渠道以海上偷运为主,约30%走私废物案件经海上走私进入中国内地;货运渠道走私废物活动主要以伪报品名方式出现,如将国家禁止进口的废催化剂伪报为铂精矿;废物来源、流向相对集中,废物主要来自欧美、韩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走私的废物种类主要以电子垃圾等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居多。针对以上特点,全国海关以阻断废物走私进境的海陆通道为目标,不断加大海上、陆上查缉力度。目前海关总署正在和国家环保总局共同开展旨在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治理废物进出口环境,严密防范和有效遏制废物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补天专项行动”,该行动将持续到今年6月30日。 与此同时,全国海关还将坚持正面监管与侦查办案、日常查缉与专项打击、情报经营与风险分析相结合,充分利用行政和刑事两种执法手段,在申报、查验、放行等通关及后续管理环节开展查缉行动。实行废物进口企业分类管理,鼓励推动废金属和废塑料园区式管理模式。实行守法便利的原则,探讨对“两废”进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思路和模式,并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再生资源加工园区;严格进口废物口岸的监管条件。凡监管人员少,没有卡口、电子地磅、X光查验设备及单独货物堆场等基础设施,实际监管难以到位的小口岸,坚决停止受理进口废金属和废塑料的申报。同时,强化廉政风险意识,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力度。 为加强进口废物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海关总署积极协助和推动主管部门完善细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涉及的对进口废物管理的配套实施细则,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对走私废物犯罪行为具体设定起刑点、量刑标准和定罪处罚尺度,推动“走私废物罪” 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 我国从1996年开始颁布实施废物管理法律法规。国家环保部门负责进口废物的审批工作;国家质检部门负责进口废物的品质、含量及是否符合我国环控标准等检验工作。目前对进口废物的管理实行“先报检、后报关”的做法,即进出口货物先向质检部门报检,对经口岸质检部门检验准予入境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凭国家环保总局制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及国家质检部门制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有关部门相继制订颁布了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包括动物废料、冶炼渣、木及木制品废料、废碎纸板、纺织品废物、贱金属及其制品的废碎料、各种废旧五金、电机、电器产品、废运输设备、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等,对于没有列入目录的废物一律禁止进口。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我国对废物进口的限制较为严格。在国际上,列入我国《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的一些废物(如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属于自由贸易商品。
(摘自:《经济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