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的发展面临着政策体系不够完善、污染治理等技术不过关、缺乏统计指标支持等诸多问题。有鉴于此,发展循环经济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特别是要对循环经济产业循环链上的薄弱环节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 第一,加速政府职能转换 减少地方阻力。从目前情况看,推动循环经济的一个重要动力是地方政府,但同时对循环经济发展构成最大障碍的也是地方政府。未来,国家一旦颁布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件必然比关闭“十五小”时更为苛刻,预计地方政府的阻力也将会更大。为了避免这种不利局面的出现,在加速各级政府体制改革和职能转换的同时,我们还需加速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尽快落实依法行政,减少地方政府介入经济事务的冲动。与此同时,迅速减少地方政府层次和规模,减轻财政负担,从而减少他们介入经济事物的外在压力。 第二,通过产业聚集效应形成“资源→生产→产品→消费→废弃物再资源化”的产业链。现代工业发展有个特点,产品相同及其相关联的企业为了便利地获得原材料、生产和市场信息倾向于往同一地区进行聚集,从而形成了所谓的产业“聚集效应”。在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如果我们重构价格形成机制,并以其他制度进行辅助,使得环保成为每个企业的迫切需求,废物再处理也成为有利可图的市场,传统产业与环保产业之间的经济关联就将形成。在产业聚集效应的作用下,从事废物再利用和污染处理的企业就将自动地加入到现有的产业链条中来,成为其中新的一个环节。 第三,对循环经济产业循环链上的薄弱环节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尽管从国际发展经验看,资源的再生、循环利用和无害处理的发展潜力很大,但至少在近期内的中国,其市场却是无利可图。以资源的再生为例,由于有关技术发展滞后,在很多情况下,把废旧产品和废弃物变为有用资源的再生成本远比购买新资源的价格更高,这就使得资源再生产业无法发展起来。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除了可以像一些国家那样通过立法方式强行让企业为废旧产品回收付费之外,在适当的时候也可以给予财政补贴以支持有关企业的发展。 第四,国家环境检测系统,并实施信息公开披露制。为保证有关法律和政策得到落实与实行,强化监管工作,信息公开披露制的实行就显得非常重要。定期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公布检查与处罚结果,将能有效地激发企业守法的自觉性和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 可喜的是,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有条不紊地组织推动发展循环经济的各项工作。主要包括:第一,以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指导“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将循环经济的重要指标纳入规划纲要,并要求在组织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时也要体现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 第二,制定和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各地根据资源环境条件和区域特点,合理调整产业布局,并按照循环经济要求对开发区和重化工业集中地区进行规划、建设和改造,形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产业链。不定期制定和公布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的工艺、产品目录,对消耗高、污染重、效率低的落后工艺、设备实行强制淘汰制度。 第三,健全法规体系。加速推进循环经济法的起草工作,明年向全国人大环资委提交该法的草案和相关论证材料。研究和制定各类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和污染控制配套法规,逐步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行政代执行、环境准入等制度。加快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出台,完善排污收费政策。 第四,加快技术创新,加快组织开发和示范有重大带动和推广意义能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废物综合利用技术以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等。 第五,完善政策机制。加快资源性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供求关系的价格形成机制。重点推进水价、电价、热价、天然气等价格机制改革,抓紧研究制定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财税政策,研究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等。 第六,加快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及相关统计制度,进一步完善各省市能耗指标统计工作和绿色GDP编制与宣传工作。 第七,建立循环经济绩效评价与考核制度。国家有关部门确定资源生产率、资源循环利用率等循环经济绩效评价和考核指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循环经济绩效评价和考核指标,对企业发展循环经济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继续加强试点和宣传。通过试点树立一批循环经济的典型企业、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城市。通过宣传,传播循环经济知识,形成绿色消费理念,使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变成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
(摘自: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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