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出台 良好效应可期
|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4-03-25 |
5月1日,由商务部等六部委制定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
“这是一个好消息。”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副秘书长任国华说,“这是国内第一部再生资源行业的专门法规,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天津市供销社企业发展管理处副处长孙国强表示,对这个法规,大家“盼了很多年了”。几年前,国家有关部门开始起草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出台。随后许多大中城市制定相关地方法规,“经济形势发展迫切需要国家法规出台,这也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任国华说。
“当然,《办法》出台后,还需要各地有进一步的配套实施办法,使之更具可操作性。”许多业内人士表示。
从有形无序到有形有序
一直以来,再生资源回收市场混乱饱受诟病。
“‘游击队’对我们冲击相当大。”北京市丰台区物资回收公司再生资源部经理助理冯瑞华说。无证无照、从事回收行业的“游击队”不用交税,经营成本低,对规范经营者造成较大竞争压力。如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从事回收行业的企业、个体户1000多家,一半以上没有执照。这些无照经营户可能占据更多市场份额,甚至造成“谁守规矩谁赚不到钱”的局面。从业人员还存在“利大大干,利小小干,无利不干”的现象。像废钢铁等较值钱的物资,回收工乐意回收;像塑料、玻璃这些未必值钱但具有回收价值的物资,不少人弃之不顾。除此之外,环境污染、市容混乱、偷盗等现象也比较严重。
许多人认为,《办法》出台实施,能很好地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它将使市场从有形无序变为有形有序。” 天津市供销社企业发展管理处副处长孙国强说。
有序的市场是什么样的?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副秘书长任国华表示,要实现“有序”,应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一是在不同区域都应该有龙头企业把个体经营者组织、规范起来,推行统一标识、统一服装、统一车辆等“×统一”的模式。二是在区域范围内建立集散交易中心,把千家万户的废旧物资集中起来。三是建立加工集散中心,对废旧物资进行初步加工。希望这些回收加工企业能成为许多工矿企业的原料基地。
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附近开设再生资源回收点的老胡就是个纳入有序管理的例子。每年7月1日,他都要与丰台物资回收公司签订管理合同,向公司上缴3600元/年的管理费,领取两套统一的服装和一套回收点的标识,回收专用车也由公司统一提供。回收的物资一律交卖公司。“物资回收公司、社区民警还经常来检查,看我是不是私自贩卖电缆等。”老胡说。
按照即将实施的《办法》规定,老胡需要向工商部门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备案。这是否意味着老胡今后要独立纳税而不是向公司缴纳管理费?目前相关行业协会和经营者尚未接到具体通知。不过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副秘书长任国华认为,现在看来,由个体经营户向龙头企业缴纳费用,再由企业统一向税务部门纳税这一做法比较切合实际。
供销社堪起龙头作用
《办法》的出台实施,对长期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供销社有什么影响?
湖南湘潭再生资源总公司副总经理刘光前表示,供销社在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占据较大份额,《办法》实施不会有什么冲击。
“如果能加强对个体不法商户的整顿力度,将有利于我们这些规范的商户经营。对供销社来说,还能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杭州萧山万丰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总经理郦强说,“萧山现在一年回收废钢15万吨,供销社回收3万吨,占五分之一。如果市场能好好整顿,我们可以占一半的份额。”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副秘书长任国华认为,经过多年发展,供销社在回收网络等方面有着坚实的基础,仍是市场上的龙头企业。要规范市场,可以把弱小的个体商户归拢到供销社的龙头企业里来。
在个体商户陆续被“收编”的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在老胡设点所在的小区,还有六七名被诚通公司“收编”的回收工流动回收废旧物资。个体商户的竞争在延续,成规模的企业争当“龙头”的序幕也已拉开。
“供销社在再生资源回收领域很有优势。供销社有遍布城乡的较为完整的流通网络,可以考虑将消费品销售网络同再生资源回收网络结合起来。”北京工业大学循环经济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程会强说。
对程会强的建议,山东省莒南县供销社主任王修书认为是可行的。莒南县100多家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就有好几家同村级店结合起来。农民可以在村级店购买消费品,也可以在附近卖掉废旧物资,“现在看来,效果还不错。”王修书说。
从“第四产业”看再生资源回收
再生资源必须形成规模才能产生效益,这已成为大家的共识。《办法》的实施能够提高市场集中度,让龙头企业把再生资源集中起来,通过有序流向,逐渐形成网络。这不是“大鱼吃小鱼”,相反,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发挥自己的独特作用。“大型龙头企业无法深入到千家万户去回收再生资源,他们需要个体商户。龙头企业能发挥技术保证等作用,这是小经营户所不具备的。”程会强说。
仅仅从再生资源回收领域来看《办法》是不够的。参与起草《循环经济法》的北京工业大学循环经济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程会强表示,《办法》可以看作是《循环经济法》的配套规定。出台这样的法规,是希望使再生资源形成产业。
《办法》对“回收”、流通这一环节作出规定,强调的是循环经济的前端环节,这是使再生资源形成产业的开始。它还需要随后的技术支撑、产业配套体系等。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开始的环节没能做好,之后的工作将困难重重。
如今有人提出要让再生资源成为“第四产业”。这一产业具有双重属性:一是市场属性、可盈利性;一是公益性。
“从这个角度看,要使得回收有序、合理有效利用资源,这不仅是再生资源行业要做的,也是全社会都应该共同努力的。” 天津市供销社企业发展管理处副处长孙国强表示。
为此程会强主张,要建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良好的运行体制,使再生资源产业成为国民经济体制重要的产业,“一个部门做不了整个产业,这需要共同协作,毕竟这是项公共事业。”
专家观点
杜欢政  嘉兴学院副院长、中国再生资源产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长三角循环经济研究院院长
有序的市场应该是什么样?
杜:有序的市场应该是:一是延伸物质链,促使再生资源梯级利用;二是实现价值链上的增值,确保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有利可图;三是加强环保意识,实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四是打击偷窃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发展;五是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卫生健康。
广大农村地区应该怎么管理?
杜:农村地区的管理基本体制上应该与城市社区一样,在回收管理方法上要考虑实际情况:一是要想尽一切办法让百姓可以顺畅、方便地交售再生资源,如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和固定地点回收的方式,也可以在各村设立一到两个回收站(点)集中回收;二是对百姓交售的再生资源可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让他们觉得有利可图。原被认为无用或低价的废品一样可以增值;三是在回收、处理农村再生资源时注意环境保护。
今后应该往哪个方向发展?
杜:今后回收市场发展应该是:以市场导向为基础,政府扶植为手段,龙头企业为主体的“三位一体”的发展模式。政府发挥税收、金融、财政等经济政策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引导推动作用;通过税收减免、补贴、低息贷款或无息贷款等鼓励政策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加大技术改造,规范企业管理,重视环境保护。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