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就部分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有关问题进行答复
近日,商务部针对部分省、市政府管理部门误认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307号令)已经被取消等有关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中出现的一些情况作出了明确答复。
一是,《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307号令)依然有效。2002年11月《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取消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资格认证,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依然有效,并应严格执行。近期,国务院办公厅拟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加强报废汽车管理的意见。
二是,关于增加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问题。根据《汽车贸易政策》的有关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应先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发展规划,在规划的基础上,再按规划新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三是,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商务部正在开展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前期准备工作,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应尽量保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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