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国工信部制定了《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中国废塑料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发展秩序,加强环境保护,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管理水平,并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国工信部制定了《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意见》明确,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是指采用物理机械法对热塑性废塑料进行再生加工的企业,企业类型主要包括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以及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所涉及的热塑性废塑料原料,不包括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 生产规模方面 PET再生瓶片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吨。 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厂区作业场地面积。 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方面 企业应对收集的废塑料进行充分利用,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不得倾倒、焚烧与填埋。 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的综合电耗低于500千瓦时/吨废塑料。 PET再生瓶片类企业与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1.5吨/吨废塑料。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0.2吨/吨废塑料。 其他生产单耗需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工艺与装备方面 要求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提高废塑料再生加工过程的自动化水平。 鼓励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研发和使用生产效率高、工艺技术先进、能耗物耗低的加工生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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