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循环经济,既不能刻舟求剑,呆板地搞理论数据上的循环;也不能徒有虚名地搞另类循环。而是要牢固树立“发展循环经济是为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循环只是一种路径,并非终极目的。 发展循环经济,既不能呆板地搞理论数据上的循环,也不能徒有虚名地搞另类循环。说到底,循环只是一种路径,并非终极目的。为此,在宏观设计上,要分阶段、有步骤地实现企业小循环、区域中循环、社会大循环,切忌大干快上;在技术路径上,要倡导形成“并联”分布的企业集群,避免单线“串联”的产业链条;在评价体系上,要注重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综合评估。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动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实践证明,发展循环经济在缓解资源环境压力、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尽管已经取得可喜成绩,但未来仍需保持清醒。在我国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无论理论研究还是具体实践,尚未形成成熟体系。 个别地方借“循环发展”之名,刻意追求“吃干榨尽”的理想化目标,在产业布局上“为了循环而循环”,铺摊子、做样子,甚至出现“数据循环”“恶性循环”。有的地方甚至为了消纳已有产能的排放物,形成循环发展格局,盲目上马所谓的“补链”项目,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和能源损耗。看似延长了产业链条,但环环紧扣的局面使企业之间依存度极高,实际上形成了更加危险的发展格局。随着摊子越铺越大,链条越来越长,风险也随之加大,最终陷入“一企不兴,全链皆衰”的恶性循环困局。 我国2008年颁布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将“循环经济”定义为:“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其中更是明确规定,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因此,发展循环经济,既不能刻舟求剑,呆板地搞理论数据上的循环;也不能徒有虚名地搞另类循环。而是要牢固树立“发展循环经济是为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循环只是一种路径,并非终极目的。 在宏观设计上,要分阶段、有步骤地实现企业小循环、区域中循环、社会大循环,切忌大干快上。同时,要摒弃重视循环规模、忽视循环质量及重视书面数据、忽视实际效果的错误理念,针对不同的地域特点和行业规律,找到相应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多总结完善,慎复制推广。 在技术路径上,要倡导形成“并联”分布的企业集群,避免单线“串联”的产业链条。特别是在一些循环经济园区内,企业之间互有消纳,只要符合“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即可,不必非要形成首尾相接的链条。对资源“吃干榨尽”固然美好,但要明白,只有在产业布局、设备运行、市场平稳等多种因素都达到理想状态时才能实现这一目标。 在评价体系上,要注重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综合评估。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顺序,既客观评价与循环经济本身相关的企业效益、产业成果,也测算循环经济项目在区域、行业发展中贡献的“绿色含量”及对周边生态系统的影响。最终目的,是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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