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上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就《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宣传贯彻进行了动员部署。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陕西固体废物产生量日益增多。目前,全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率仅为75%左右,每年约25%左右的固体废物未做到无害化处置,暴露于环境中。固体废物已成为影响大气、土壤、水体的重大污染源,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立法诉求迫切。2015年11月,《条例》经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确定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省环保厅厅长王成文就《条例》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说明。《条例》明确了政府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规定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处置设施建设,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许可资质非法从事废旧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的,由县级以上商务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条例》还明确了编制全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的10个省级部门,以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内容、编制程序和实施要求。 《条例》规定,危险废物转移实行电子转移联单制度。运输危险废物的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保证安全正常运行。禁止露天焚烧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填埋处置危险废物,违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针对日常生活和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电子废物、废铅酸电池、实验室废物、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条例》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会议上,省住建厅副厅长张阳就贯彻《条例》作了表态发言;副省长张道宏分析了陕西省固体废物处理的严峻形势,并就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提出了明确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安东对《条例》的颁布意义进行了解读,他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及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确保《条例》得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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