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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1-12-31

 

环办便函【2021】539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按照《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与服务,我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0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丁鹤
  电话:(010)65645768
  传真:(010)65645745
  邮箱:hwmd@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1.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2021年11月29日
 
 
 
附件 1:
 
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按照《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与服务,现就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试点重要意义。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开展试点作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一项具体环保举措,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有效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切实解决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问题。通过开展试点,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探索形成一套可推广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模式,研究完善
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二、因地制宜统筹布局。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辖区内小微企业分布情况及危险废物收集能力,合理确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数量和布局,避免能力过剩。试点区域宜选择辖区内副省级城市和其他条件较好的地市。
三、合理确定试点单位条件和服务对象。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据危险废物相关法规标准,按照高标准、可持续的原则,明确试点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环境管理与技术要求及试点期限。原则上应将辖区内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 10 吨以下的小微企业作为试点单位服务的重点,同时兼顾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单位及社会源。鼓励依托小微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开展试点。引导和支持具有危险废物收集经验、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社会责任感强的单位开展试点。
四、明确试点单位责任。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试点地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指导督促试点单位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试点单位应依法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申报试点过程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移等情况,并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按照规定的服务地域范围和收集废物类别,及时收集转运小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并将所收集的危险废物及时转运至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集中利用处置单位。鼓励试点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所收集危险废物的种类、来源、数量、贮存和去向等信息,实现所收集危险废物的信息化追溯。鼓励试点单位为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务,推动小微企业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
五、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试点地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加强对试点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等过程的环境监管,将试点单位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建立试点单位退出机制,违反试点要求、存在重大环境违法问题或试点期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取消试点资格。
六、加强技术帮扶和协调沟通。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试点地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试点单位开展危险废物管理相关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试点技术帮扶组,组织现场学习交流,及时指导或帮助试点单位和小微企业解决危险废物收集相关技术问题。加强与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对试点单位的危险废物转移、贮存等方面给予支持与指导,并告知试点单位自觉接受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消防等相关部门监管。
七、做好宣传和公众监督。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试点地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试点的宣传,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相关政策,力争试点范围内小微企业全覆盖。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地区全部试点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每个试点单位服务地域范围等信息,并通报同级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有奖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对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生态环境部将对各地试点进行调研指导、技术帮扶与评估,宣传好 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
 
 
 
附件 2:
 
《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及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按照《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 (国办函〔2021〕47 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与服务,有效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 ,切实解决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问题,我部组织起草了《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通知》) 。
二、编制过程
2021 年以来,梳理分析现阶段危险废物收集环境管理需要解决的问题,总结浙江嘉兴等部分地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经验,起草形成了《通知》 。
三、主要内容
《通知》就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提出七方面要求:一是充分认识试点的重要意义。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收集处置体系,有效防范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二是因地制宜统筹布局。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试点单位的数量和布局。
三是合理确定试点单位条件和服务对象。各地应确定试点单位的基本条件,并将辖区内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 10 吨以下的小微企业作为试点单位服务的重点。
四是明确试点单位责任。各地应指导试点单位落实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鼓励试点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危险废物相关信息。
五是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各地应加强对试点单位收集、贮存、转移过程的环境监管,将试点单位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的重点。
六是加强技术帮扶和协调沟通。各地应对试点单位开展技术帮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七是做好宣传和公众监督。各地应加强对试点的宣传,鼓励公众参与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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