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的7月,一项酝酿十余年、几度搁浅、争议至今的废弃家电回收处理政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 据了解,“办法”为进一步改进制度预留了弹性的调整空间,不过时至今日这一空间仍未开始利用——这一切在8月后或将有所改变——记者获悉,“办法”实施一年后将有望迎来首个“减征”升级版,相关的方案已在讨论、完善之中,而方案的定稿将于8月中旬上交发改委。 预留的调整空间 “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补贴资金的实际需要,在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基金征收标准。” ——上述文字出自2012年7月1日实施的“办法”第七条。一年来,这项在制造企业的年报中寻而不见、在消费市场中毫无察觉、在拆解产业尚未裨益到任何企业的政策,却在时刻影响着家电企业的成本。 而且这是一个统一的“办法”:“四机一脑”制造商分类将费用流入“基金池”,基金池内的资金再统一流入拆解企业;对于同品类制造企业的征收标准是统一的(彩电13元/台,冰箱12元/台,洗衣机、空调7元/台,电脑10元/台),对于拆解企业的补贴标准也是统一的(彩电、电脑85元/台,冰箱80元/台,洗衣机和空调35元/台)。 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引起了部分业内人士的质疑。一家家电企业的技术负责人称,该企业在产品的绿色设计上付出颇多,但基金的征收标准却与其他企业一样。事实上关于“是否应对制造企业差异化对待”的争议甚至在办法实施之前就已经火热,而“办法”也早已为“差异化”预留了一定空间。 “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以及使用环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减征基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大有可为的“第十一条” 目前,发改委、财政部已针对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其中已委托中国家电协会就“减征”成立项目组,调研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具体方案。该项目的负责人之一——中国家电协会标准法规部万春晖主任说,回收处理基金是一个政府性的基金,基金征收、补贴和管理的主体为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但同时,基金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可以贡献意见和建议。 在针对相关企业的调研中项目组发现,生产企业和处理企业均认为应当制定绿色征收标准,实施基金减征,以提高材料的再生利用率、最大限度实现资源化。但调研同时发现,生产企业要想设计、生产符合“第十一条”的产品还面临着一些瓶颈。 “企业生产第十一条产品,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因产品成本增加,导致市场竞争力降低,企业经营受到很大的影响。如果国家迟迟没有基金减征等奖励政策,将会使企业积极性受到很大制约”,万春晖说,“同时,替代技术不成熟、认证测试费用高、客户认可‘第十一条’产品需要较长时间的市场培育等因素也在制约着企业设计生产‘第十一条’产品。” 可供参考的一些非完善经验 不过,我国的台湾地区以及欧盟、英、美等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有一些基金减征的经验可供参考。 据了解,2012年12月10日,台湾地区相关部门发布“修正物品回收清除处理费费率”公告,公告中对符合节能要求的电视等产品征收优惠的绿色费率,该费率为一般费率的70%。欧盟曾先后于2003年2月及2012年7月公布WEEE指令和WEEE2指令,规定“成员国应鼓励考虑和有利于报废电气电子设备及组件和材料的拆解和回收再利用”、“可以根据……回收利用难易程度制定差异化的收费标准”。 中国家电协会秘书长徐东生指出,基金减征涉及到相关企业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的完善,因此“非常的重要”。但目前在国际上关于基金减征还没有非常完善的案例可供参考,主要还是得依靠自身的摸索。 减征如果施行,可能出现的未来…… 万春晖说,我国回收处理基金的国家管理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但同时也应该看到,目前阶段,我国对完善回收处理体系的探索仍处于初级阶段。 她认为,基金如能减征无疑能够推动回收处理体系的发展。“从长期看,政府实施基金减征,引导了产业的发展方向;从近期看,基金减征会推动企业在产品开发时主动按其要求进行设计生产,同时利用减征资金可以较好的抵消或部分抵消绿色设计成本的增加,并可提升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但担忧的声音也同样缠绕着基金减征后的未来。 2012年6月底,在“办法”即将实施之际曾有业内人士预计称,“基金年征收规模有望达到30亿元”,但据一位知情人士向记者透漏,“办法”实施一年来,基金池内的资金远未达到该数值。 虽然如此,但基金池依然难以实现收支平衡,资金还未补贴出去。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据此猜测,减征方案的实施也许正是因为征收了基金却补贴不出去,基金池未能实现既定的收支平衡。 基金不能补贴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回收拆解企业“无米下锅”,无数的游商小贩抢夺了拆解正规军的口粮。因此有业内人士提出疑问,在回收企业开工不足时减征基金,是不是意味着在回收产业景气时还需要再次调整,加征费用以满足基金池的收支平衡? 更为普遍的观点是,基金减征是一个非常好的机会,但这“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 一个半月以后,一份基金减征的方案将出现在发改委相关领导的办公桌上,虽然无数人曾为之付出过心血,但可预见的是,它绝不会是“第十一条”一劳永逸的最终注解,改变仍将发生,而且不会遥远。● (摘自:<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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