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7日起,海关总署全面推广了汇总征税业务。在该业务模式下,海关对符合条件的进出口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进出口货物应纳税款实施汇总征税。 一、汇总征税是什么? 在汇总征税模式下,信誉良好的进出口企业凭借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或提交保证金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汇总征税备案,企业在全国各地进口口岸办理货物通关时,海关暂不打印税单征税,而是在扣除与应缴税款相应金额的信用额度后,即可办理货物放行手续,所有税款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集中缴税即可。 在该政策下,每笔进出口货物是在足额担保的前提下放行的,而在超出担保额度的情况发生后,企业仍需改为以往的逐票征税模式,因此,海关税款安全得到了坚实的保障。 与以往相比,汇总征税模式改变了海关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即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原来的“逐票审核、先税后放”变为现行的“先放后税,汇总缴税”。 在传统缴税模式下,每一票进口货物都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依次分别向海关缴纳税款。对于进口业务量大、征缴税款多的企业来说,缴纳税款业务占用公司的流动资金量非常大。 而在汇总征税模式下,企业可申请使用一定额度的保函金额,当其每月以汇总征税方式向海关申报的税款总金额在保函可用额度内时,该企业即可每月结算并统一向海关支付税款。 这不仅能够大幅缩短企业通关时间,提高通关效率,更有效缩减了进出口企业资金压力,降低通关成本。 二、申请汇总征税企业所需资质及注意事项 申请汇总征税企业所需资质? 适用“汇总征税”政策的企业应是进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 需要满足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用户; 企业类别为一般认证及以上; 上一自然年的月均纳税次数不低于4次; 企业申报符合规范要求,遵守海关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纳税及时,为海关征税提供必要的信息。 这里需要注意的有两点: 一是申请开通汇总征税的企业必须是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 二是企业类别为一般信用企业及以上,并满足其他几项条件的经营单位即可向海关申请汇总征税。 在以下四种情况下,海关有权取消企业汇总征税资格: 一是企业违反海关《汇总操作规程》列明的有关管理规定; 二是企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两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及时缴纳税款; 三是在对企业汇总征税报关单复审复核中,发现其存在涉税问题,且涉税金额较大或存在重大征管问题; 四是海关发现企业存在较大税收风险。 一、汇总征税改革的三方面创新 一是属地管理,简化手续。 企业就近向属地直属海关的关税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手续简化、便捷办理。海关评估通过后,企业即可在全国口岸海关汇总征税。汇总征税的适用范围也从试点时的AA类企业(现高级认证企业)拓展到一般认证企业(原A类企业),覆盖面扩大近10倍。 二是一份保函,全国通用。 企业向属地直属海关提交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备案,即可在申请的多个直属海关范围内通用,体现通关一体化改革目标,手续简便、高效,扩展了担保资金的适用区域,提高保函使用效率。 三是担保额度循环使用。 汇总征税作业系统可实现担保额度的智能化管理,根据企业税款缴纳情况循环使用。企业进口申报时,总担保账户自动扣减应缴税额;缴税后,担保额度自动恢复。企业无需重复办理海关担保手续,担保资金使用效率成倍提高,运营成本降低。 四、汇总征税模式释放改革红利 自2013年10月起,海关总署即在部分直属关区选取AA类企业(现高级认证企业)开展汇总征税试点工作。据试点情况显示,汇总征税有效缓解了逐票征税与通关效率之间的矛盾,显著缩短通关时间、降低通关成本,引导企业在守法自律、规范申报的基础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是深受企业欢迎和期待的海关改革项目之一。 按照“守法便利”和“由企及物”的理念,在提供税收总担保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实现了税收征管的时空延伸,是一种新型集约化征税模式。 汇总征税政策推出后,对于企业而言,其最显而易见的好处就是人力和物力成本的大幅降低。 由于货物通关时海关不再逐票征税,而是采用次月初集中打印税单汇总征缴税款的模式,从而避免了企业以往因缴税、取税单和递交相关材料等事由频繁往返企业与海关两地的情况,为企业节省了可观的人力和物力成本。 在采用汇总征税模式后,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也得到大幅提高。企业对纳税时间有了自主权,方便资金的计划统筹,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同时,企业通关时间也得到大幅缩短。 相比较于以往的“先税后放”模式,汇总征税的通关时间平均可以缩短3-4天。只要在担保额度以内,企业便可直接提取货物,这样也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物流和仓储成本。以往采用逐票征税模式时,企业的一票报关单从预录入、申报、缴税、查验到实物放行约需5-7天,也就是说企业最快也要等到申报5天以后才能拿到货物,企业需自行承担仓储费用。 采用汇总征税模式后,只要在银行保函额度内,海关操作端是接单、打印、放行一体化,即刻就能完成放行手续,企业随即就能将货物提走。这样就可以大幅缩短通关时间,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让企业感受到真正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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