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环境治理过程中,固体废弃物的妥善处理是极其重要的一部分,而相应地,固废产业也是我国环保产业总体发展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的日益突出,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已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绿色发展的理念也正伴随着相关政策的出台逐步深入人心,绿色经济的发展必然离不开环保产业的支撑。在我国环境治理过程中,固体废弃物的妥善处理是极其重要的一部分,而相应地,固废产业也是我国环保产业总体发展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当前我国固废产生、处理的现状如何?未来一段时间,固废产业又可能在哪些方面实现突破? 日前,在由E20环境平台、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主办的“2015(第九届)固废战略论坛”上,住建部环境卫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徐文龙对我国固废行业各细分领域的处理现状进行了介绍: 1.在工业固废处理方面 2014年,全国共产生了32万吨以上的废物,其中62%废弃物得到了综合利用; 2.在生活垃圾方面 2014年我国农村加城市的生活垃圾清运量约有2.4亿吨,市县合计处理率达到86.3%,处理方式中,焚烧的比率在逐步增加; 3.在垃圾清运方面,城市清运潜力约60万吨/日,其中约50万吨/日得到了清运,县城和农村垃圾清运潜力约40万吨/日,其中18万吨/日得到了有效清运; 4.在建筑垃圾方面 据估计,我国建筑垃圾年产生量约为15亿吨/年; 5.在餐厨垃圾方面 城镇人口餐厨垃圾人均产生0.15千克/日,全国城镇餐厨垃圾每年约3000多万吨,餐厨废油产量约为餐厨垃圾量的10%,即300多万吨; 6.在农业废弃物方面 2013年我国秸秆可收集量约8.3亿吨,综合利用率达77.1%,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产生量约为2.1亿吨,综合利用率达95%以上,畜禽养殖废弃物年产生量约38亿吨,处理率约42%。 同时,徐文龙还指出,《“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明确焚烧项目总规模为30.72万吨/日,虽然到2015年底,全国焚烧总能力仅为23.3万吨/日,但目前在建的工程规模还有10万吨/日左右,基本完成了“十二五”的规划建设规模。“目前我国的垃圾焚烧厂在建设、运营过程中,出现了一城多厂、一址多厂、超大焚烧厂等特点。但随着污染物控制标准、监管标准、焚烧技术规范等业内标准的修订,垃圾焚烧领域将得以进一步规范。” 徐文龙说,2006—2014年,全国卫生填埋场能力在逐年上升,到2015年,全国卫生填埋场数量1820座,其中城市620座,县城1200座。他预计,“十三五”期间,城市填埋场数量将不会有显著增长。 在徐文龙看来,尽管填埋场的规模不会出现大幅增长,但填埋物将会发生明显变化。“目前,国家正在编制生活垃圾焚烧残渣卫生填埋场工程技术导则,适合的填埋场构造、渗滤液处理技术、防渗和排水系统将是日后技术发展的重点。”他说。 结合目前我国固废领域的发展现状,徐文龙预计,未来行业或在以下几个方向进行突破: 1.资源回收 据徐文龙介绍,我国生活垃圾资源回收率约为32%,以市场化回收方式为主。目前再生资源价格走低,再生资源市场低迷,“互联网+”将为其带来希望与机会。同时,国家也正在加强可降解有机垃圾和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处理。 2.设施升级 我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卫生填埋场、焚烧发电厂)的建设与发展非常快,在一些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方面均有较大提升空间。 3.低碳发展 目前国家非常关注低碳,正在建立和完善碳交易市场。而生活垃圾处理领域的碳排放也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 4.新建设施 “虽然绝大部分城市和一部分县城的生活垃圾能够得到有效收集,并在焚烧发电厂和卫生填埋场无害化处理。但是垃圾处理设施仍然存在缺口,新建设施将是当前和下一个五年计划的主要任务之一。”徐文龙强调。 5.走向国际 徐文龙指出,尽管我国垃圾处理问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但是一些企业已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并且已经走向国际市场,包括对外提供设计咨询服务、对外输出分焚烧装备、对外投资建设垃圾焚烧厂、在海外并购废弃物处理企业等。 除了上述五点以外,徐文龙还认为,收运范围、焚烧比例、填埋库容、收运市场、智慧环卫等也将成为未来我国固废领域发展的突破方向。 “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利用目前还没有形成产业,在产业界也并没有受到很大关注。但这个问题很严峻,需要通过政策、市场的力量来解决。”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所长王琪表示。 据王琪介绍,工业固废是指在工业生产当中产生的各种固体废物,种类主要以煤炭燃烧、矿产采掘、钢铁冶炼为主,工业固废的产生和我国经济的增长几乎是同步的。 “目前,我国有将近40%的工业固废被丢弃。”王琪介绍说,其中,尾矿的综合利用只有18%左右;有色金属冶炼副渣中的赤泥只有4%得到利用。 尽管随着我国产业结构、产能发展的变化,工业废弃物的增速可能会降低。但在王琪看来,过于巨大的积存量仍是非常严峻的问题。对此,他建议应建立合理、科学、可行的经济、技术和环境政策体系。同时,还应建立“废物产生者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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