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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政策解读会的通知 (内附《指引》全文)
来源:山东再生资源网 日期:2016-02-17

关于召开《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政策解读会的通知

中再协字[2016]2

各有关单位:

过去的一年,再生资源行业经济效益持续低迷,行业发展环境日益严峻。今年,大宗商品价格依旧在下行通道中,企业发展依然面临严峻挑战,融资难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IPO时间漫长,充满不确定性、上三板要求相对严格、资产抵押也不是最佳途径,我们再生资源企业何去何从?

为帮助节能环保型企业,尤其是循环经济与再生资源企业走出困境,推动绿色发展,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资金难问题,国家发改委于2015年底正式发布了《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3504),借此发挥企业债券融资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助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发展方式加快转变

绿色债券是企业信用类债权融资,无需抵押质押,适用于所有资产规模的再生资源类企业。具备利率低、期限长、所得资金可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 80%等优惠条件,能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题。为帮助企业更好领会相关文件精神,积极参与到企业债的发行中,解决实际的融资难题,协会特邀请《指引》起草工作主要负责人直接解读有关政策,指导有关企业做好债券的发行工作,现将培训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培训内容

 

(一)绿色债券适用范围和支持重点;

(二)不同资产规模的企业如何筹划债务结构和发债方案;

(三)绿色债券发行流程和利率核定要素;

(四)地方政府支持绿色债券的途径。

 

2
授课老师

国家发改委财金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环资司循环经济处有关领导。

3
参加人员

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政府、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员。

4
时间、地点

 

 时间:227(周六)上午半天(26日下午14:00-17:00报到

  地点:北京市宣武门商务酒店(宣武门路口东南角)

  酒店电话:010-60601881/ 59792331

  乘车路线:地铁二号线、四号线宣武门站东南口

5
会议费用

  会员单位免费,非会员单位800/人(含讲课费、资料费、会议室等费用),食宿费用自理。因场地有限,总人数将控制在100人以内,报名从速。

注:宣武门商务酒店住宿会议价为420/天(单人间)、450/天(标准间),均不含早餐,企业也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周边酒店。

6
其他事项

  请参加人员填写报名回执(附后),于222前报至协会秘书处。非会员单位报名同时请将参会费汇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

  开户行:农行北京市民航大厦支行

    号:11-021001040005848

 

7
联系人:曹阳、苏然

 

 

电话:010-59338247/55    

传真:010-59338247  

邮箱:caoyang@crra.org.cn249923833@qq.com

 

                 

 绿色债券发行指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积极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促进绿色发展、推动节能减排、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应对气候变化、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等支持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助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和支持重点

绿色债券是指,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绿色城镇化、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开发利用、循环经济发展、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生态农林业、节能环保产业、低碳产业、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低碳试点示范等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项目的企业债券。现阶段支持重点为:

(一)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包括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以及余热暖民等余热余压利用、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改造、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企业能效综合提升、绿色照明等。

(二)绿色城镇化项目。包括绿色建筑发展、建筑工业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海绵城市建设、智慧城市建设、智能电网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等。

(三)能源清洁高效利用项目。包括煤炭、石油等能源的高效清洁化利用。

(四)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水能、风能、核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浅层地温能、海洋能、空气能等开发利用。

(五)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包括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循环经济、再制造产业等。

(六)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节水改造、海水(苦咸水)淡化、中水利用等。

(七)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大气、水、土壤等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危废、医废、工业尾矿等处理处置。

(八)生态农林业项目。包括发展有机农业、生态农业,以及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林产业。

(九)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包括节能环保重大装备、技术产业化,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等。

(十)低碳产业项目。包括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及相关装备的产业化,低碳产品生产项目,低碳服务相关建设项目等。

(十一)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项目。包括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资源节约、循环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项目。

(十二)低碳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包括低碳省市试点、低碳城(镇)试点、低碳社区试点、低碳园区试点的低碳能源、低碳工业、低碳交通、低碳建筑等低碳基础设施建设及碳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我委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可采用市场化方式融资的绿色项目和绿色债券支持的范围,并继续创新推出绿色发展领域新的债券品种。

二、审核要求

(一)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绿色债券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二)企业申请发行绿色债券,可适当调整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

1、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80%(相关规定对资本金最低限制另有要求的除外)。

2、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3、在资产负债率低于75%的前提下,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察企业其它公司信用类产品的规模。

4、鼓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

(三)支持绿色债券发行主体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主体信用评级AA+且运营情况较好的发行主体,可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由在建绿色项目产生的高成本债务。

(四)发债企业可根据项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绿色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

(五)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流域性、区域性或同类污染治理项目,以及节能、节水服务公司以提供相应服务获得目标客户节能、节水收益的合同管理模式进行节能、节水改造的项目,鼓励项目实施主体以集合形式发行绿色债券。

(六)允许绿色债券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时认购的机构投资者不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且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三、相关政策

(一)地方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绿色项目建设,鼓励地方政府通过投资补助、担保补贴、债券贴息、基金注资等多种方式,支持绿色债券发行和绿色项目实施,稳步扩大直接融资比重。

(二)拓宽担保增信渠道。允许项目收益无法在债券存续期内覆盖总投资的发行人,仅就项目收益部分与债券本息规模差额部分提供担保。鼓励市级以上(含)地方政府设立地方绿色债券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为发行绿色债券提供担保。鼓励探索采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收益权,以及知识产权、预期绿色收益质押等增信担保方式。

(三)推动绿色项目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鼓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

(四)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绿色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项目回收期较长的,支持发行可续期或超长期债券。

(五)支持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绿色投资基金发行绿色债券,专项用于投资绿色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绿色债券,扩大绿色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六)为推动绿色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到位,鼓励绿色项目采用专项建设基金和绿色债券相结合的融资方式。已获准发行绿色债券的绿色项目,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支持条件的,将优先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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