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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就《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答记者问
来源:山东再生资源网 日期:2016-02-01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联合印发《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联合印发《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以下简称《技术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技术政策》出台的背景。
  答:当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蓬勃发展,推广应用工作有序推进。在可预见的将来,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将大规模退役并进入回收利用环节。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及时规范和引导,有助于培育良好的再利用体系,防止走其他废弃物治理走过的“先乱后治”的老路。对此,《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明确提出,要加强动力电池梯级利用和回收管理,引导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加强对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鼓励发展专业化的回收利用企业;明确动力电池收集、存储、运输、处理、再生利用及最终处置等各环节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加强监管,督促相关企业提高技术水平,严格落实各项环保规定,严防重金属污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也提出,要加快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政策,探索利用基金、押金、强制回收等方式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建立健全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体系。《技术政策》的出台既是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也是未雨绸缪引导行业规范发展的客观需要。
  问:《技术政策》出台的目的和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技术政策》出台的主要目的就是加强对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规范,明确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责任主体,指导相关企业建立上下游企业联动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防止行业无序发展。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我们确定了以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为主要原则,推动废旧动力电池有序回收,安全、环保和资源化利用,优先鼓励再利用,明晰相关主体责任义务。
  问:请您介绍一下《技术政策》的主要内容。
  答:《技术政策》分为总则、动力电池的设计和生产、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废旧动力电池利用、促进措施、监督管理和附则等七部分内容,对电动汽车动力电池设计生产、回收、梯次利用、再生利用等方面均做出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管理方式和范围。根据《技术政策》的制定原则,明确对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进行指导性管理,国家有关部门将对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待时机成熟后,国家发改委再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行业管理办法。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动力电池设计、生产及废旧动力电池的收集、分类、贮存、运输、梯级利用、再生利用等环节。考虑与国内现有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的连贯性和一致性,结合国际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的实际应用现状和趋势,《技术政策》中规定的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等,不包括铅酸蓄电池。
  二是明确了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明确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动汽车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是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责任主体。电动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负责回收安装在整车上的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指系统生产企业)应负责回收其销售给独立电池经销商(整车生产企业售后体系之外)的动力电池。电动汽车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应负责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网络,在具有售后服务网点的设区市至少指定一家回收网点负责废旧动力电池的收集。鼓励多家企业共建、共用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网络,降低回收成本,提高回收网络运行效率。
  三是明确建立动力电池编码制度,建立可追溯体系。回收体系的建设是废旧动力电池能否得到合理回收及再利用的关键环节。为保证废旧电池的回收率,明确对动力电池产品采用编码制度,具体编码工作由生产企业负责,国家汽车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动力电池产品编码标准。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应对所生产(或进口)的所有动力电池产品进行编码,并建立可追溯系统。编码应具有与产品的唯一对应性。编码应标识在动力电池产品显著位置,且具有较高的牢固性。
  四是鼓励进行废旧动力电池梯级利用。考虑到部分废旧动力电池仍有一定容量,可适用于电动自行车、电网储能电站等行业,因此,鼓励对符合条件的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梯级利用,以节约成本,提升资源利用率。因梯级利用可能会涉及电池的拆解、重组和检测,所以梯级利用企业在销售电池时应在电池表面贴自有商标并明示该电池产品为梯级利用电池,并负责其销售的梯级利用电池的维修保养和再次回收。鼓励电动汽车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与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企业合作,根据废旧动力电池的容量、充放电特性、使用安全性等实际情况判断可否进行梯级利用。
  问:《技术政策》提出了哪些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政策措施?
  答:目前,我国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保有量还比较少,相关回收利用体系还没有有效建立起来,回收利用技术工艺还不成熟,暂不宜进行强制性管理。因此,《技术政策》只是一个引导性文件,没有做出惩罚性规定。但为了鼓励相关主体执行《技术政策》,引导行业规范发展,我们在《技术政策》里提出了几个具体的促进措施:在制度上,国家鼓励企业对动力电池采用收取押金、回购、以旧换新等措施,提高消费者交回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积极性。国家将探索把废旧动力蓄电池纳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金”征收范围。在激励措施上,国家将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梯级利用企业和再生利用企业的技术研发、设备进口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企业不断提升技术水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在技术研发方面,国家支持动力蓄电池相关回收利用技术和装备的研发,鼓励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企业、梯级利用企业、再生利用企业不断开发和推广新技术。在国际合作方面,国家将鼓励开展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国家标准的共同制定和协调统一,支持开展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示范项目建设。
8. 关于发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的公告
  近日,环保部发布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的公告,详见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6年 第7号
  关于发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的公告
 
  为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规定,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制定管理计划,我部制定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现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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