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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应成为报废汽车回收责任主体
来源:山东再生资源网 日期:2016-09-20

 绿色已成为我国“十三五”时期经济发展的主色调,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汽车工业也不例外。我国汽车市场近年来得到飞速发展,汽车产品更新换代频率逐步加快,报废汽车数量与日俱增,回收利用市场潜力巨大。《中国制造2025》明确提出“绿色发展”这一战略方针,指出“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构建绿色制造体系,走生态文明的发展道路”。汽车工业是典型的资源密集型产业,具有产业链长、涉及行业范围广的特点,更需要践行绿色发展,重视报废汽车的回收问题。

  提升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技术水平,对于改变报废汽车行业粗放的发展方式,降低环境的承载压力与行业资源成本具有关键性作用。然而目前我国仍然存在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技术水平落后、拆解企业经营方式单一、生产者延伸责任不明晰等问题,制约了行业转型升级,不利于报废汽车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提高。综合来看,报废汽车回收水平不高主要受四方面因素制约。

  第一,法规要求滞后,不利于行业发展。为遏制拼装车行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要求,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必须要销毁作为废钢铁出售。在法规制定之初,这一要求是十分必要的,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一要求使得部分车况较好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无法通过再制造等途径重新流通,压缩了回收拆解企业与再制造企业的发展空间,也不利于报废汽车得到有效的回收利用。

  第二,生产者责任缺失,技术支持不足。在汽车工业发达国家,均要求汽车生产企业承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主要责任,开展生态设计,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拆解技术支持,参与回收网点建设,以利于报废汽车得到有效回收、精细化拆解与再利用。但是,目前我国大部分汽车生产企业对于产品的可拆解性设计、可回收性设计考虑不足,产品材料标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于后端的实际回收过程基本未参与。

  第三,未建立车辆报废信息共享机制,报废汽车大量流失。目前,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钢铁价格对于报废汽车进行经济补偿,价格远低于一些非正规商贩的报价。而我国大部分省市对于报废汽车正规报废还未形成各有关单位“上下联动、有效配合”的监管机制,未来应健全相关措施,共享报废信息,促使报废汽车进入正规回收渠道。比如,对于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限制转籍;在更换新车时,若车主名下有报废汽车未进行正规报废,则不予上牌照及办理相关手续等。

  第四,高附加值利用水平低,制约经济效益提升。目前,我国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仍以销售废旧钢铁为主,钢铁价格的持续下跌导致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盈利水平低,甚至陷入亏损。此外,报废汽车中的非金属材料回收也十分不理想,精细化分选水平低,资源浪费比较严重。回用件的销售是提高报废汽车回收附加值的主要方式,而我国由于法规限制、缺乏回用件判定标准、市场接受度低等原因,回用件未能得到有效利用,很多都作为材料进行回收利用。

  汽车制造商对于汽车产品构造、材料组成、拆解技术等最为了解,以生产者作为产品回收处理的责任主体,可以有效带动产业链,提升回收利用水平,减少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欧盟等汽车工业发达地区通过在汽车行业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充分发挥生产者在产品报废回收环节的重要作用,极大地促进了报废汽车资源的有效利用,并大幅降低了产品全生命周期对于环境的污染。欧盟在2000年发布的2000/53/EC(ELV指令)中引入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要求汽车生产企业进行易回收、易拆解性设计,限制铅、汞、镉、六价铬等四种有害物质的使用,参与建设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网络、公布车辆拆解技术信息等。ELV指令中有关汽车产品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要求,对于提高车辆可回收利用性、促进报废汽车收集和回收利用、降低产品对环境的影响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我国在2015年发布了《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以下简称《管理要求》),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M1类汽车产品中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等六种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实施管理,并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公布车辆的拆解技术信息。《管理要求》明确了汽车产品生产者在有害物质禁限用、可回收利用率管控、拆解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责任,对于推动我国汽车企业建立健全有害物质和回收利用相关管理保障制度,切实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提升可回收利用水平等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对比欧盟等汽车工业发达地区在报废汽车回收利用方面的成功管理经验,我国目前虽已对汽车产品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实施管控,但在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方面尚未提出明确要求,汽车生产企业未能在报废汽车回收利用过程中发挥主体作用,参与报废汽车回收体系建设、再资源化技术研发应用等较少,报废汽车资源综合利用整体水平还有待提升。我国应尽快建立起以汽车生产企业为主导的汽车产品回收利用产业体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行业的升级转型,为应对报废汽车大规模到来做好准备。

  针对我国报废汽车回收利用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四方面着手。

  一是从法规层面,建议尽快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取消将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必须要销毁作为废钢铁出售的限制要求,同时借鉴欧盟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在我国制定生产者责任延伸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为企业履行生产者延伸责任提供法规依据和指导。

  二是从政府管理角度,建议各管理部门建立车辆报废信息共享机制,在各个环节对报废汽车进入非正规渠道进行限制和管理,提高正规渠道车辆报废率。

  三是从行业联动角度,建议我国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工作,充分发挥汽车生产企业的主导作用,探索直接回收、联合回收、委托第三方回收等多种生产者责任延伸实施方式。

  四是从技术提升角度,建议汽车生产企业与专业从事报废汽车产品回收利用的企业或机构合作开展回收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及应用,构建汽车生产企业、回收拆解企业以及资源再生企业的协作机制,重点突破汽车产品绿色拆解技术、旧零部件再制造技术、汽车回用件高附加值利用技术等,打通产业链的上下游,真正实现报废汽车资源的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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