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再制造业迎来一件期盼已久的事情——众首翘盼的对国务院307号令《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修改终于有了眉目。 9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改意见稿”)中,将第四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将第十六条中的“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修改为“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首先在业务上形成了专业部门管理的架构。 此次修改,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为了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允许将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交售给再制造企业。笔者注意到,“修改意见稿”的相关说明中,也解释了当年(2001年)制定《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时的初衷之一,即为了防止利用旧件拼装汽车,规定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作为废金属强制回炉。 随着时间的推进,307号令“施行10多年来,居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购车成本不断下降,生产、销售拼装车问题有所缓解,而且该问题应当主要依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来解决,而不应简单将具有再制造利用价值的旧件全部作为废金属强制冶炼销毁。”以上都是有关“修改意见稿”说明中的原话。显然,正是为了循环经济促进法,“修改意见稿”借鉴了多数发达国家的做法,允许将“五大总成”交售给再制造企业,以实现物尽其用,完成了在体制上的重大改变。 实际上,相关的旧件回收利用在汽车相关行业里早已有之,比如轮胎翻新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当一条使用中的轮胎达到一定磨损程度之后,如果在胎体强度等各项指标满足可继续安全使用的前提下,轮胎的胎面可以根据情况进行1~3次的翻新。当然,这与报废汽车零件回收多少有些不同,即轮胎翻新通常都是根据胎面磨损程度或行驶公里数的主动翻新。 但整车的报废并不意味着发动机尤其是主要零部件的报废,通过合理的再制造修复手段,部分符合要求的零件通过再制造环节照样可以像新制件那样用于再制造整机上,其所保证的行驶里程和使用时限也与新机没什么区别,两者采取同样时限与里程的质保承诺。 这里就有一个再制造产业中最关键的环节——逆向回收系统能否真正建立并循环起来的问题。 再制造尤其是内燃机的再制造已在我国运营多年,除了人们在观念上还有不少认识误区之外,长期困扰业界的无外乎就是再制造的逆向物流问题。此次“修改意见稿”算是开了一个好头,终于在体制上放开了对旧件的回收再用。后续若能在经营执照、税收方面给予像新件经营那样更明确的政策,使逆向物流系统真正运转起来,再制造产业无疑将迎来又一个春天。● (摘自:《盖世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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