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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开票”会如何执行?废钢企业应如何操作?
来源: 日期:2024-06-27

前言“反向开票”毫无疑问将为废钢行业带来机遇与挑战,会如何执行?企业应如何应对?“税收洼地”将何去何从?……业内共同关注的问题,将在本文中一并揭示和分析——

 

“反向开票”:废钢行业的机遇与挑战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的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通过实施反向开票,为困扰行业多年的“第一张票”的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详见:国家推广反向开票,废钢“第一张票”问题或将突破)。

按照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资源回收行业内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未来作为开票方必须具备从事相关回收行业的资质,同时还需要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而受票方为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这其中既包括销售自己使用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也包括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表示,通过实施反向开票,赋予资源回收企业规范合法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同时让持续开展出售报废产品业务的自然人,也能按现行税法规章享受增值税免征或减征政策。

对于反向开票应该既允许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允许反向开具普通发票,资源回收企业如果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其反向开具的专用发票在征扣税一致的原则下可以来抵扣其缴纳的进项税额,推行资源回收企业的反向开票,给大家提供了一个选择路径,帮助回收企业能够更加便利、更加方便的从自然人处取得发票。

按照公告要求,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实行反向开票,通过税收政策的规范,适用执法标准的全国统一,更加有效地推进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公告对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提出了建立收购台账要求,对回收业务真实性负责,严格进行税前扣除管理等要求。

那么,“反向开票”在废钢行业究竟如何执行?“反向开票”的政策能否落地?是否可以解决废钢行业的税收问题?废钢从业人员又应该如何操作呢?且看下文分解。

“反向开票”从政策上给出了合法合规的操作路径

“反向开票”政策出台以前,废钢回收企业的所得税核定办法一直是悬在从业人员头上的“达摩克斯之剑”,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废钢回收企业可以通过选择简易征收来按销售额3%核定增值税,但是其所得税的核定,理论上仍然要遵照税总2018年28号公告取得进项发票。

事实上,“反向开票”政策出台之前,回收企业来取得进项发票的难度是极大的,即使回收企业取得了进项发票,由于增值税简易征收,其进项税额也无法抵扣,隐性成本增加3%以上。因此,多数回收企业仍然是在地方税务机关默许的前提下采取自制凭证或核定征收的办法来核定所得税,这种有瑕疵的操作方法导致产业链第一个环节就面临了业务真实性和发票合规性的问题,也给下游各个环节带来了潜在的税务风险。“反向开票”的政策创造性的解决了第一个环节买卖双方(个人出售者和回收企业)所有税种的合规性问题,给出了一条完全合法合规的操作路径,对于以前靠自制凭证和核定征收的操作方法给予了毁灭性打击。

废钢企业应当如何操作?

按照5号公告的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只要满足三个条件之一即可进行反向开票,即从事危废收集和报废汽车回收的要取得相应资质,除此之外的企业要完成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对于废钢行业来说,由于40号公告中的回收企业如果选择简易征收,“反向开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抵扣进项,势必带来成本的提高;而按照5号公告的规定,准入企业可以直接向个人“反向开票”仍然能满足40号公告中即征即退的要求,废钢铁加工准入企业只需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就能“反向开票”,并且准入企业给个人开的发票既能核定成本,也能抵扣进项。以此来看,废钢加工准入企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准入企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准备。

尽快完成商务部门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很多准入企业已经做了这个工作,没有完成备案的要尽快操作,备案的攻略有很多,网上申请即可,无需现场审核,此处不再赘述

 

(摘自<废总料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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