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乳山市供销经贸公司总经理周波在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于乳山召开的废旧物资税收政策座谈会上的发言 尊敬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市领导: 衷心感谢各级领导对再生资源行业的重视与支持!遵照会议要求,现将我公 司执行再生资源税收政策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场地3万平方米,拥有机械加工设备20多台(套),主要从事废钢铁、废纸回收经营,年均回收废钢铁约20万吨,废纸约1000吨,是威海地区再生资源行业经 营规模较大的重点企业之一。 二、执行税收政策情况 我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目前我公司按流转环节13%的税率全额交纳增值税和以增值税为基数的地方税。按照查账征收的要求全额交纳所得税。2020年公司实现销售收入6.5亿元,交纳 增值税0.84亿元,交纳地方税0.1亿元。 三、异地收购、销售、开票情况 我公司主营业务有异地收购和销售,不存在异地开票。2020年全年经营废钢铁24.5万吨,其中省外购销废钢铁4800多吨,省内24万吨,省内占比99%; 销售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发票取得情况 目前税务部门给公司核定的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月用量核定为150份。 五、政策建议 再生资源回收环节税负重,增值税方面:我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上游客户多为个人,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向下游利废企业开具发票时,必须按销售价格,全额交纳13%的增值税和以增值税为基数的地方税;所得税方面:由于上上游客户多为个人无进项发票,所得税的经营成本,得不到税务部门认可,时刻 面临着按销售价格全额交纳25%所得税的风险。 针对以上突出问题,提出如下解决建议: (一)设定条件和建立准入退出机制,选定正规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由税务部门发放统一印制的用于证明进货成本不用于进项抵扣的收购凭证。或者 实行备案制,对企业自开的收购凭证由税务部门予以认可。 (二)按照现行相关税法规定,降低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增值税税率,或者 对回收环节免征增值税,或者免征所得税。 (三)在减征或免征的基础上,对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给利废企业开具的发票,不作为利废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利废企业按照财税【2015】78号文件相关规定,享受不同税率的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以杜绝回收和利废环节勾 结虚开偷税行为。 我们作为一个基层的回收企业,热切盼望国家出台实施再生资源优惠政策,支持回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一定会在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下努力做好本职 工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联系人:乳山市供销经贸公司总经理周波 手 机:13906309398 乳山市供销经贸公司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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