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再生资源协会章程 (山东省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山东省再生资源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自愿参加组成的,跨地区、部门、所有制的全省性行业协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是:全面贯彻党的“三个代表”的重要理论,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遵循国家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开发利用的方针政策;为实施经济可待续发展战略,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事业的发展;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联合,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依靠科技进步,促进行业优化资源配置;开拓省外、国外市场,为提高本行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山路15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1、 认真贯彻国家和山东省政府对再生资源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令、法规。宣传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2、 调查了解再生资源行业发展情况,协助主管部门制定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和会员自身发展规划。 3、 协调会员之间的技术合作及信息交流活动,推动会员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管理水平的提高。 4、 组织调查研究国内外再生资源发展动向,为政府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政策、法规、规划、标准等提出建议,并协助组织实施。 5、 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技术培训。办好协会会刊。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开展学术、信息、经济技术交流。 6、 推广先进的科技成果及管理系统,积极组织开展加工升值、资源综合利用。 7、 帮助会员单位进行人才开发和技术引进,提出再生资源行业各类、各级技术职称、技术等级标准的建议;积极争取再生资源行业职工优惠待遇。 8、 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国家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组织行业开展公益活动。 9、 反映会员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10、 承办政府部门及其它有关社会团体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 单位会员 在全省范围内,凡再生资源行业的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机关、社会团体、科研单位等,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者,自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即可成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的代表一般应为本企业、本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单位会员的法人代表变更后,由单位会员写出申请,履行有关手续后自然替补。 (二)个人会员 从事再生资源生产、流通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各机关、团体大专院校、科研、新闻媒体单位个人,关心、热爱、支持再生资源保护环境事业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等,均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团体会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拥护并执行本协会的章程; 3、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4、 在本协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1、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2、 参加会员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 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4、 有权要求协会承办事项,如向政府部门、其它社会团体提出保护本单位合法权益的要求等。 5、 优先享受本协会组织转让的科技成果、技术、经济信息资料和各项服务;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协会声誉。 2、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委派的任务; 4、 向协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协会所需要的各种材料; 5、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三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因下列原因之一者,协会将予以除名 1、 会员单位被依法撤销; 2、 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不缴纳会费,经劝告无效者; 3、 严重危害协会利益和声誉,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通常每五年举行一次,其代表由各地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由本协会会长根据章程规定召集,必要时可根据多数会员单位的要求及常务理事会决议,召开临时性会议。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1、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审查批准协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 3、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4、 讨论并决议本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协会的领导决策机构,有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审议处理有关议案; 3、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内部管理制度; 4、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5、 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6、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 负责筹备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并提出工作报告及本届理事会财务收支报告; 8、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9、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10、讨论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11、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助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务收支管理 第二十八条:经费收支原则是取之于行业,用之于行业,专款专用,严格管理,收好、管好、用好。 第二十九条:协会经费来源 1、 会员交纳的会费; 2、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助; 3、 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4、 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等正当收入; 5、 其它合法的收入; 6、 利息。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用途 1、 召开行业会议; 2、 编制各种刊物资料; 3、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有关开支; 4、 协会奖励基金。 第三十一条:财务管理及开支审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按《山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设立专帐,实行专人、专户管理,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核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议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会址设在济南市。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呈送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备案。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终止时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通过,并经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同意,到原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方可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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