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再生资源
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商贸字[2009]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第一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自2006年启动以来,在全社会产生广泛影响,一些试点城市已初步形成了集回收、分拣和初加工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为更加全面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商务部决定组织开展第二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第二批试点将围绕实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生态环保和扩大消费的目标,对第一批试点进行补充和深化,以城市为重点,选择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向地级及以下城市推开。 经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协会推荐,综合考虑区域分布、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基础等因素,确定29个城市、11个集散市场作为第二批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 二、工作内容 第二批试点工作要围绕城市社区回收站点、专业加工中心和集散交易市场等环节,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创新经营模式,规范回收站点 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积极引导和鼓励回收企业采取连锁经营的方式,按照“便于购销、保护环境”的原则,建设和规范社区回收站点。 (二)提高加工技术水平,实现产业化发展 引进国外成功做法和先进适用技术,通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改进专业化技术水平,规范运营,逐步提高废塑料、废金属、废纸、废家电等再生资源主要品种的专业化分拣加工能力,实现对再生资源的专业分拣和产需衔接,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向规模化、连锁化和产业化方向发展。 (三)提升完善市场功能,加强安全环保建设 进一步提升和完善再生资源主要品种集中度高、交易规模大的综合性集散交易市场功能,逐步形成规划布局合理、集散功能分明、管理科学有序、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显著的再生资源市场体系。市场建设需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安全、劳动保护和环保设施建设,逐步实现零排放和零污染的绿色发展。 三、试点工作要求 各试点地区要在总结第一批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采取有力保障措施,推动第二批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机制 各试点单位要成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门机构和具体实施单位,加强部门协调,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政策保障、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各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并通过人民政府或立法机关发布,使之具有法律效力。 (二)编制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试点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结合地方实际,突出重点,明确回收体系建设的目标、内容、重点和保障措施等。各试点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抓紧制定分阶段工作计划,落实各项责任和任务,保证工作进度。 (三)加强重点项目申报,严格监督检查和验收 有关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协调和重点项目申报工作,建立试点工作进展阶段性总结和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采取多种方式推广试点经验,逐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各试点单位要加快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专家论证,积极做好资金、用地、环评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和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各试点单位请于2009年7月31日前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商务部,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试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论证,通过后方可开展试点工作。有关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提出建议,及时向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报告。 联系人:矫旭东荣朝霞 电 话:010-85093788 85093770 传 真:010-85093788 E-mail:smbiaozhun@mofcom.gov.cn 附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单位(第二批)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单位(第二批)
一、城市(29个)
张家口市、大同市、赤峰市、铁岭市、长春市、佳木斯市、苏州市、杭州市、马鞍山市、三明市、景德镇市、临沂市、烟台市、潍坊市、漯河市、襄樊市、长沙市、广州市、海口市、内江市、遵义市、玉溪市、拉萨市、汉中市、兰州市、西宁市、银川市、库尔勒市、青岛市 二、集散市场(11个) 长春亿北再生资源集散市场、苏北再生资源集散市场、赣粤闽湘区域性再生资源集散市场、江门市嘉能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大连废旧金属集散交易市场、马鞍山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常州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山东德力西再生资源集散市场、浙江慈溪再生塑料产业基地、江西丰城市赣中再生金属集散市场、白银有色集团西北再生金属加工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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