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1、申请进口的废物种类符合《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规定;
2、加工利用单位在省内;
3、编制《进口废物风险评价报告表》和《进口废物申请书》,并经市级环保局签署初审意见。
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控[1996]204号)
复审程序
1、受理材料于每月1-15日报送受理中心。
2、申请复审材料清单(一式二份):
(1)《进口废物申请书》;(经市级环保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的)
(2)《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表》;
(3)首次申请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再次申请的,提供已申领的证书使用情况和进口废物流向。
3、申请材料受理后,于当月15-30日进行复审。首次申请的,由我局进行必要的现场查验,并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在此基础上进行联席审批。
4、当月30日前,对通过复审的材料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特殊情况延迟10日);未通过复审的,反馈给有关环保局。
备注:对进口废物审批,我局实行总量核定,一次审批多次发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