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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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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4-03-25 |
穗经贸函〔2007〕309号
各有关单位,行业协会: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推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根据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第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与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5]1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建设标准(试行)》。现将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州市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建设标准(试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广州市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建设标准(试行)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构建节约型社会和绿色环保社会,实现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推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根据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与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5]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 基本要求 (一)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包括回收、中转等回收过程中的各类场所)必须是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者,应经过市经贸部门、公安机关备案; (三)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必须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行业组织的业务指导。 二、经营场所要求 (一)选址要求。 1、经营场地应以环保、便民、不扰民为原则,并应基本符合相应的规划功能;如属于租赁性质的,租赁期不能少于3年(从签订合同时起计算)。使用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应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有效的证明文件; 2、老城区回收网点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200㎡;非老城区的回收网点经营场地面积应在500㎡以上;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有与工商登记的经营住所相一致的、不少于1000㎡的储存场地; 3、不得设置在铁路沿线、机场、港口、输变电站、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周边距离500米内; 4、不应设置在22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15米内、50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20米内的电力线路保护区走廊。 (二)经营住所建筑要求。 1、经营场地应为封闭式建筑或四周筑有围墙。 2、门面装修。按照10号文“六统一”(统一培训、统一标识、统一服装、统一计量器具、统一收购车辆、统一收购范围)中“统一标识”的要求规范门面(“标识”参考见附件)。 3、场地布局。场地内应有相应的办公区(面积在10㎡以上)和收购台,用间隔墙(带批荡扫白)划分相对独立的收购区、挑拣区、分类存放区,并留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4、地面。原则上应铺设水泥地面。对经营场地面积在1000㎡以上的回收站以及非老城区回收站,其办公区、收购区、分类存放区、挑拣区应铺设水泥地面,主要通道地面可以为硬地(砂石铺设或“三合土”建造)。 5、上盖(顶棚)。应具备符合消防要求的上盖或顶棚,顶棚应当采用非燃或阻燃材料。经营场地面积在1000㎡以上的回收站以及非老城区回收站,全场搭建上盖或顶棚确有困难的,其办公区、收购区、分类存放区必须设置上盖或顶棚。 (三)消防要求。 1、根据经营面积、经营品种、环境的需要,按消防防火技术规范配齐配足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斧、救生绳、消防栓扳手等消防器材。 2、经营场地内设置照明设施或其他电器设备,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电气线路应用金属管或阻燃pvc管保护。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当安装在封闭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用非燃材料制作。 (四)环保要求。经营场地应有导水沟渠,配有污水处理、排放设施,以及粉尘、噪声防治设施等。回收拆解非危险化学物品液体储存容器的,应具备三级污水过滤处理池。 三、管理要求 (一)要统一设置台帐登记簿、废电池收集箱,建立台帐登记制度,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张贴规格统一的《价目表》、《服务公约》、《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制度》和相关证照等。应配备电子计算机、电子价格显示屏。设置意见箱并公布行业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对客户及相关部门的意见或建议应及时作出回复。 (二)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按期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性检定工作,票据、票证、商品标识、价目表、统计报表等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三)配备符合《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要求的卫生设施。 (四)配备打包机、切割机、压块机等必要的作业设备。 (五)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应的职业技能岗前培训,持证上岗。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熟悉业务知识,具备操作技能。 本标准所提的“老城区回收站”,是指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黄埔等老六区行政街道辖内的,不包括2004年以来通过 “镇改街”、“村改居”增加的行政街道内的回收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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