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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再生塑料制品HJ/T 231-2006》
来源:再生资源协会 日期:2004-03-25

 
 
1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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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和定义
3 
基本要求
4 
技术内容
5 
检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促进可再生资源的再利用,改善环境质量,制
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可再生塑料制品》(HJBZ 44-2000)的技术内容进
行了全面修改。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16批准。
本标准自2006  3  1  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可再
生塑料制品》(HJBZ 44-2000)。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HJBZ 44-2000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再生塑料制品


1 
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再生塑料制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其检验方法。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以废塑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各类再生塑料制品。
2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再生塑料制品:以废塑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棚栏和墙面板)、园艺用料(如花
盆、花园桩)、农产品容器(如装盛鸡蛋、水果和蔬菜等的容器)、办公用品(如文件夹和封皮)、非食品容器及可重复利用的包装箱、娱乐设施和室外家具等塑料制品。
3 
基本要求
3.1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3.2 
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 
技术内容
4.1 
产品必须说明不得用于食品包装。
4.2 
产品中的废塑料含量不得少于80%(以质量计)。
5 
检验
5.1 
技术内容中4.1  的要求通过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的方式来验证。
5.2 
技术内容中4.2  的要求通过现场检查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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