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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金属收购业禁收物品图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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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再生资源协会 日期:2004-03-25 |
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第16号令)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共设施等专业器材”。近日,北京市公安局会同市政、电力、通讯、铁路等有关部门制作了《废旧金属收购业禁收物品图录》,凡本图录刊登物品均属于《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禁止收购的专用器材。
现协会将《目录》分期登出,请各会员单位认真学习,坚决遵守和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绝不充当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坚决维护社会的安定。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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