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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部分企业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可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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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再生资源协会 日期:2004-03-25 |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部分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进行了减免。
据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国家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是增值税减免。
(一)免征增值税
1.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等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2.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
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垃圾生产的电力;
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5.在2008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
(三)增值税减半征收
1.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2.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其次是所得税减免。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最后,消费税减免。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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