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
调整高级技术工人津贴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1]2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为加快高级技能人才培养,提高我省工人队伍技术素质,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学习技术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经研究确定,调整高级技术工人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类企业在岗技术工人中,取得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其津贴为每人每月50元;取得二级、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师、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其职务津贴分别提高至每
人每月100元、150元。
二、调整高级技术工人津贴标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每个高级技工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津贴标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进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技师、高级技师职务评审时,要严格标准,确保质量,进一步提高我省工人队伍的技术素质。
三、上述调整津贴标准从2001年1月起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〇〇一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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