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并具有利用进口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 (2)申请进口的废物已被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3)申请进口第七类废物的单位必须是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定的定点加工单位。 (4)从事进口废钢铁、废纸、废铜、废铝和废塑料的进口单位,须是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有关规定核定或批准的对外贸易企业。
二、申领程序
(1)申请单位须会同代理进口单位共同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进口废物申请书》(下称《申请书》)。 (2)经我局核实确实符合相关条件后,由申请单位自行委托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具有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资质的单位对其进行评价,并编制《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表》(下称《报告表》)。 (3)申请单位将《申请书》和《报告表》报我局初审,获通过后送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复审,最后送国家环保总局审定,如获批准则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国家环保总局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下称《批准证书》)。 审批程序:企业申请→环保局综合科受理→企业填写《申请书》→企业委托环评→市环保局初审→省环保局复审→国家总局审定→签发《批准证书》
三、所需附件
(1)申请单位及代理进口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已领取过《批准证书》的单位必须提供旧《批准证书》及使用情况复印件; (3)申请单位及代理进口单位的相关资料。 四、初审时限 (1)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我局在收到《申请书》、《报告表》及所需附件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签署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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