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核定2011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
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的通知》
环办[201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2011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以下简称“废五金电器类废物”)定点加工利用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为进一步规范定点企业的管理,2011年核定工作继续实行总量控制、推进“圈区管理”的原则。
二、定点企业考核程序
(一)申请2011年定点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应严格按照《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环保考核评估标准》(见附件二、三)(以下简称《考核标准》),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考核。2009年1月-2010年6月期间,定点企业未实际进口废五金电器类废物的,按照《考核标准-新建企业》进行考核。
(三)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应将考核情况在本地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5天;并于2010年9月20日前,将考核分数达到80分(含)以上并通过公示的定点企业汇总表(见附件四)、申请表、考核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以书面和电子文件形式报送我部(请将有关电子文件发送到联系人邮箱)。逾期不予受理。
(四)经我部审核通过的2011年定点企业,将在我部政府网站上公示5天;最后经审定的定点企业,将予以公告。
三、推进定点企业优化调整
(一)我部已批准两个以上园区开展“圈区管理”的省(区、市),区外不予增加新的定点企业。
(二)经我部批准开展进口废物“圈区管理”的省(区、市),实行“圈区管理”的区内定点企业数量可适当增加;原则上不再增加区外的定点企业。
(三)未实行“圈区管理”的省(区、市),严格限制定点企业数量(各省定点企业数量见附件五),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的定点企业。
(四)确有必要增加新定点企业的,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在现有的定点企业中实行末位淘汰制度(即淘汰一家不合格企业后,方可新增一家合格企业),优先选取排名前面的技术先进、经营规范、环保达标的企业。
(五)对不能达到考核要求,特别是管理混乱、污染防治工作不力、有关经营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进行清理淘汰。对将进口的废五金电器类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本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加工利用的,以及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批准其定点资格并依法严肃查处。
四、严肃核定工作纪律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定点企业核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门力量,落实责任,严肃纪律,明确时限,保障工作有序进行。
对在定点企业核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我部将严肃查处并通报批评。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杜科雄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韩飞
联系电话:(010)66556257(010)84665580
电子邮件:ncswm@mep.gov.cn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数量
主题词:环保 污防 核定 定点单位 通知
抄送: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附件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数量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圈区管理区内企业(家) |
圈区管理区外企业(家) |
小计(家) |
北 京 |
|
5 |
5 |
天 津 |
85 |
0 |
85 |
河 北 |
18 |
26 |
44 |
山 西 |
|
4 |
4 |
内蒙古 |
|
2 |
2 |
辽 宁 |
|
31 |
31 |
吉 林 |
|
4 |
4 |
黑龙江 |
|
3 |
3 |
上 海 |
|
10 |
10 |
江 苏 |
|
46 |
46 |
浙 江 |
73 |
54 |
127 |
安 徽 |
|
9 |
9 |
福 建 |
|
14 |
14 |
江 西 |
9 |
7 |
16 |
山 东 |
15 |
30 |
45 |
河 南 |
|
3 |
3 |
湖 北 |
|
1 |
1 |
湖 南 |
|
4 |
4 |
广 东 |
25 |
114 |
139 |
广 西 |
|
8 |
8 |
海 南 |
|
3 |
3 |
重 庆 |
|
3 |
3 |
四 川 |
|
2 |
2 |
云 南 |
|
1 |
1 |
陕 西 |
|
3 |
3 |
甘 肃 |
|
1 |
1 |
青 海 |
|
2 |
2 |
宁 夏 |
|
1 |
1 |
合 计 |
225 |
391 |
6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