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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废旧物资收购行业实行公平的税收政策
来源:再生资源协会 日期:2004-03-25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收购企业享受免缴增值税的政策,而从事该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在销售废旧物资时要依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出台这一政策的初衷是为了防止虚开收购发票而造成以废旧物资为原料的生产企业(简称“用废企业”)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但从实践情况看,初衷很难实现,却又带来其它问题。

    一是从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循环经济的角度看,应对所有废旧物资收购从业者实行免税政策;二是现行有关废旧物资收购行业的税收政策存在明显的政策歧视,有因噎废食之嫌。为防止个体工商户从业者虚开发票进而造成用废企业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切实规范对个体工商户从业者的管理;三是能从居民个人或政策规定的非经营性单位收购的废旧物资根本不能满足用废企业的生产需要;四是为满足用废企业的生产需要,许多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很少直接从居民个人或政策规定的非经营性单位收购废旧物资,而多数是从以废旧物资购销为业的个体经营者手中购进,为了符合有关税收政策,不得不聘用大批人员收集居民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然后开具大量面额较低版本的收购发票。税务机关的相关比对、核实措施因开具的收购发票面广量大,往往很难奏效。如此一来,收购企业可能虽未虚开收购发票,但由于不是从政策规定的居民个人或非经营性单位购得,承担着潜在的违法风险;税务机关由于无法全部比对、核实有关收购业务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承担着潜在的执法风险;五是不少以废旧物资购销为业的个体经营者因流动性强、较分散且隐蔽,多未办理有关证照,极少履行纳税义务,管理难度很大。 

    建议对废旧物资收购行业实行公平的税收政策,可以从防范用废企业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角度,对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实行征税政策;也可以从现实中管而难以奏效的局面中解脱出来,规范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个体经营者的经营管理,全面鼓励循环经济的发展,对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个体经营者实行同样的免税政策。基层更倾向于第二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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