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环资[2012]3003号 有关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财政厅(局): 为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推动“城市矿产”规模化、规范化、产业化发展,促进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977号)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616号),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拟继续选择部分园区开展第四批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第一、第二批示范基地所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第三批示范基地所在省、区、市除外)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发改环资[2010]977号文件要求,组织推荐备选园区(限报1个,对于超报地区,两部门对其报送的实施方案将不予组织评审)。 (一)申报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园区已被确立为国家或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2.实行园区化管理(有明确的园区边界,成立了园区管委会或专门管理机构等)。 3.园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4.园区有符合标准的各项环保处理设施,近三年内无重大环保事故。 5、园区有较为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能够保障园区原料来源。 6、园区“城市矿产”品种两种以上,年集聚量不低于30万吨,有合理产业链,加工利用量占集聚量的30%以上,且加工利用工艺技术水平国内领先。 (二)申报材料包括: 1.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联合申报文件。 2.建设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实施方案。申报单位要按照发改环资[2010]977号文件要求,按照《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实施方案编报指南》(见附件)认真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结合本地区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现状,园区现有资源聚集基础,加工利用情况,科学合理规划示范基地建设目标和指标,提出实现标志性目标指标的支撑项目和具体措施。 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园区规划、立项批复、土地证明、环评批复、相关资质证明以及其他批复性文件和地方出台的支持性政策文件等。 二、程序安排 (一)地方初审。有关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拟申报园区的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专家名单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二)联合评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批复通过评审的实施方案,并将该园区确定为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向社会公布。 (三)签订承诺书。示范基地所在地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签订《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承诺书》,保证完成建设目标,落实相关政策等。 (四)资金拨付。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采取预拨与清算相结合的方式,支持示范基地新增再生资源加工处理能力建设(含升级改造)、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并根据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按照相关标准,共同核定示范基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额,并按照补助金额的50%下拨启动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专项用于示范基地建设,各地要于每年年底前将资金使用情况逐级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五)实施建设任务。地方政府应督促示范基地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开展建设,并于每年年底前将建设进度逐级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项目有调整的,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 (六)考核验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根据地方申请,组织考核验收。考核合格的,拨付剩余补助资金,不合格的不再拨付。3年内工作无实质进展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等事件的,将扣回已拨付补助资金。 三、有关要求 (一)统筹规划。有关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进行科学规划,已有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的省(区、市)要统筹好示范基地间的关系,区分特色、合理布局,形成相互促进、共同引领行业升级发展的格局。 (二)严格筛选。有关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上述申报条件对拟申报园区的现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价,重点是考察园区资源聚集能力、技术装备水平和基础配套设施情况。要选择条件具备、基础较好的园区进一步编制实施方案。 (三)科学论证。有关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对拟申报园区的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审核,重点是结合本地区“城市矿产”资源量和分布特点,对实施方案提出的标志性目标(指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重点支撑项目等进行科学论证。 各地要高度重视“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和实施方案初审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并于2013年1月18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附光盘)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联系人:张德元 联系电话:010-68505572 传真:010-68505640 财政部经建司联系人:刘毅飞 联系电话:010-68552518 (兼传真)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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