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3〕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28号)精神和我市关于实施黄标车区域禁行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补贴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相关条件的黄标车提前淘汰可申领补贴。黄标车是指经环保检验合格取得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未达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含其他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以及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或其他燃料压燃式发动机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等不执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的车辆淘汰不适用本补贴政策。 下列黄标车不享受提前淘汰补贴政策: 1.各级财政供养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的单位和机构,下同)所属的黄标车; 2.强制报废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的黄标车; 3.已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黄标车; 4.由于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实施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根据淘汰黄标车的车型和使用年限分4个时段实施(各时段补贴标准和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详见附表1—5)。黄标车淘汰时间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出具时间为准。 1.2013年10月1日—12月31日为第一时段,在该时段提前淘汰的黄标车,按附表1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2.2014年1月1日—6月30日为第二时段,在该时段提前淘汰的黄标车,按附表2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3.2014年7月1日—12月31日为第三时段,在该时段提前淘汰的黄标车,按附表3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4.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为第四时段,在该时段提前淘汰的黄标车,按附表4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按上述补贴标准兑付的补贴资金根据省规定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其中省级财政负担40%,市、县(市)区级财政各负担30%。 二、工作分工 (一)市环保局负责牵头协调全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落实,做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黄标车认定、相关资料审核、数据汇总等工作;大力宣传黄标车区域禁行及提前淘汰补贴政策,争取社会各界支持。 (二)市公安局负责做好黄标车禁行标志设置及相关宣传引导工作;按照《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列》赋予的执法职责和权限,采取自动监控系统和现场查纠相结合方式,依法实施相应处罚;做好黄标车车型核定、报废期限及报废原因审核工作,并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市财政局负责核定补贴标准,做好补贴资金筹集、分配、落实和监管等工作。 (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报废营运黄标车相关手续注销工作,建立营运黄标车淘汰档案。 (五)市商务局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完善拆解车辆台账,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做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领取情况审核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名称及经营地点。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高度重视黄标车禁行及提前淘汰补贴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动员部署,细化推进措施,规范操作程序,保障工作落实。市有关部门要建立组织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积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财政供养单位要严格遵守黄标车禁行规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推动黄标车更新淘汰进程。 (二)实行联合办公。市环保、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设立联合办公窗口,安排人员入驻,按规定程序开展相关审核和服务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同时,统一向社会公布我市实施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相关事宜,明确车辆报废拆解及车籍注销地点、补贴标准及申领程序等,并做好黄标车区域禁行和提前淘汰补贴有关宣传引导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表: 附表1:《济南市黄标车提前淘汰第一时段补贴标准》(略) 附表2:《济南市黄标车提前淘汰第二时段补贴标准》(略) 附表3:《济南市黄标车提前淘汰第三时段补贴标准》(略) 附表4:《济南市黄标车提前淘汰第四时段补贴标准》(略) 附表5:《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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