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环资[2013]2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水利厅(局)、农业厅(局)、林业厅(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积极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中关于在全国范围内选择有代表性的100个地区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文明建设模式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制定了《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先行示范地区申报(本次申报以省级以下地区为主,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不超过2个地区,并排出顺序,超过2个的不予受理),做好建设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14年2月17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将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确定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第一批名单。 各地区可参照本方案,组织开展本地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活动,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打好基础。● 附件:《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略) 二0一三年十二月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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