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商字[2014]52号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局、环保局、工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切实做好我省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提高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水平,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等规定,现就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市场主体培育 (一)科学编制规划。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环保、工商部门,坚持“市场主导、竞争有序、高效环保”的原则,综合考虑区域特点、汽车保有量、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汽车保有量1 00万辆以上的市可新增2家、100万辆以下的市可新增1家”的标准,科学编制本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 规划,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确保回收拆解网点合理布局。汽车保有量以2013年底保有量为准。 (二)严格企业准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环保、工商部门,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制定本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工作方案。方案要明确设立原则、设立标准和认定程序,确保实力强、起点高、发展潜力大的企业进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 GB22128-2008)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和拆解设备、设施; 3.具备符合《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348-2007)要求的废弃物存储和处理设备、设施; 4.有覆盖厂区回收拆解监控及视频监销系统; 5.有5名以上报废汽车拆解专业技术人员; 6.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拆解操作规范。 (三)规范申报流程。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环保、工商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申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要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建设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环保、工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标准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联合行文认定资格后由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同时报省级商务、公安、环保、工商部门备案。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提升行业技术水平 (一)完善基础设施。支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完善基础设施,重点加强拆解场地、拆解设备、消防设施和环保处理设施的建设。健全报废汽车监控、消防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二)鼓励升级改造。加强以清洁环境、安全生产、节约资源、推进技术和管理现代化为重点的升级改造。鼓励企业增加拆解设施,提高拆解能力,规范内部管理,逐步实现回收拆解设施现代化、作业流程标准化、废弃物处理无害化。 (三)健全服务网络。按照“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就近回收、方便群众”的原则,支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合理设置回收服务网点,扩大回收覆盖面。加强网点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报送制度。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意识,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服务,协助机动车所有者交售和办理报废手续。 三、强化部门联合监管 各市商务、公安、环保、工商部门要在市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认定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履行管理责任,形成整体合力,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一)各级商务部门。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回收拆解企业不县备规定条件的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级商务部门会同公安、环保、工商部门联合行文撤销其资质。 (二)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对资质企业未经备案擅自回收、拆解报废汽车,非法出售、转让报废汽车及其总成,利用报废汽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驾驶报废汽车或拼装汽车上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各级工商部门。会同商务、公安、环保部门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依法取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格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封、取缔。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涉及道路安全、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多个领域和部门,监管难度大,各级商务、公安、环保、工商部门要密切协作,依法加强监管,净化市场环境,确保完成我省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汽车报废拆解任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