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环资[2015]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相关省(区、市)经信委(经委、工信厅): 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为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撬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节能环保产业,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现就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不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下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发展改革会议精神,强化政府推进节能减排、生态环保的主导作用,突出重点,加大对生态文明、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环境保护重点示范和重大工程的投入,推动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努力提高节能环保技术装备水平。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作用,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节能减排工程建设,使节能环保成为带动社会投资的重要力量。加快简政放权步伐,本着权利和责任同步下放原则,进一步简化程序,除极少数资金由我委直接安排到项目外,扩大打捆下达投资计划范围,具体项目安排权限下放到省级发展改革委,采取报备方式。 二、安排原则 (一)规划优先。优先安排“十二五”节能减排规划、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等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 (二)示范引领。与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海水及苦咸水淡化示范等相衔接,重点支持能够有效推动示范试点工作,在全国或当地具有较强辐射引领作用的项目。 (三)注重实效。注重项目实施的节能、节水、节材、减污效果,注重提高节能环保技术水平,加大对有助于推动实现本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项目的支持力度。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对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困难较大的欠发达地区予以适当照顾。 (四)条件具备。承担项目单位综合实力较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土地、规划、环评、能评、资金等前期工作落实,配套条件较好,能够保证在2015年开工建设。 (五)加强监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管,督促项目建设进度,并按照我委统一要求定期上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我委将运用专项稽查、委托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各地分解、执行国家投资计划以及重大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三、选项范围 (一)节能、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项目 1、节能重点工程。年节约标准煤2000吨以上的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项目,重大、关键节能技术与产品规模化生产和应用示范。 2、循环经济示范。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实施方案中的重点项目以及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化示范(“城市矿产”开发示范项目,国家再制造试点和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内的示范项目,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示范项目)。 3、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两批43个示范基地和50家骨干企业产生量大、利用难度大、具有区域集散特点的示范项目。 4、海水及苦咸水淡化重大示范。包括重点领域海水淡化应用,沿海地区和海岛海水淡化利用,新能源海水淡化,海水淡化装备制造等。 (二)重大环境治理工程 1、大气雾霾综合防治工程。重点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扬尘抑制等项目,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项目,洁净煤配售、供应体系建设。 2、秸秆综合利用项目。重点安排京津冀及周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秸秆利用项目。 3、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重点支持经国务院同意的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中的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优先支持选择专业环保公司采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方式的项目。 4、重点流域工业点源治理和清洁生产示范。择优支持丹江口库区及南水北调中线、黄河中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中通过清洁生产改造进行深度治理的项目。除农业以外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中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 1、节能技术装备。高效电动机及其控制系统、高效燃烧及换热系统、余热余压利用及传热系统等节能技术、产品、装备、核心材料、零部件产业化生产项目。 2、环保技术装备。细微粉尘控制、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及高浓度有机废水治理、污泥处理处置、垃圾处理等环保技术装备,机动车尾气治理装备和除尘纤维及滤料、高效膜材料等产业化项目。 3、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装备。再制造技术装备产业化,稀贵金属精细分离提纯、废电池全组分回收利用、废旧荧光灯回收处理利用等装备,废旧纺织品综合利用产业化示范(仅限民政部门开展社会家庭废旧衣物回收利用工作配套的再生加工项目)。 选项范围具体内容和要求见附件1。 四、投资规模、下达方式及补助比例 (一)节能、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项目 1、生态文明先行示范省。拟安排江西省、贵州省、云南省、福建省(含厦门市)、青海省5个生态文明先行示范省中央预算内投资共计13亿元,采取打捆下达计划方式。 2、完成节能目标特别困难地区。拟安排海南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中央预算内投资共计6亿元,采取打捆下达计划方式。上述地区安排节能重点工程的投资应不少于40%。 3、其他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26亿元,支持其他地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采取打捆下达计划方式。有第一批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地区,安排试点市县项目的投资不少于本地区投资规模的30%。 补助标准:原则上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8%、10%、12%,且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上限为1000万元进行控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政策地区的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项目,补助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二)重大环境治理工程 1、大气雾霾综合防治工程。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5亿元,支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山东省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采取打捆下达计划方式。 补助标准:非电行业大气环境治理项目(钢铁、水泥、有色、平板玻璃等脱硫脱硝高效除尘,石化行业和加油站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扬尘抑制等)按不超过15%,且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00万元控制;其余项目原则上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8%、10%、12%,且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为1000万元进行控制。 2、秸秆综合利用项目。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0亿元,支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山东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等地区,采取打捆下达计划方式。 补助标准:原则上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8%、10%、12%,且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上限为1000万元进行控制。西藏自治区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3、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5亿元,支持湖南省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方案内项目;江西省赣州市、甘肃省白银市,以及云南省、贵州省确定的1个重点市的历史遗留污染治理项目。由地方申报具体项目,我委(环资司)函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我委下达具体项目投资计划。 补助标准:对原责任主体属于地方企业的历史遗留污染治理项目,按不超过总投资的30%予以补助;对原责任主体属于中央下放地方企业的项目,按不超过总投资的45%予以补助。 4、重点流域工业点源治理和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5亿元,由地方申报具体项目,我委(环资司)函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我委下达具体项目投资计划。 补助标准:按不超过15%,且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00万元控制。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中的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 各地申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我委委托中咨公司进行评审后,由我委函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具体项目投资计划。 补助标准: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最高补助上限为2000万元。 此外,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及相关部门另有文件明确规定部分东(中)部地区、革命老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等享受中(西)部特殊政策,补助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的组织工作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按照选项范围和选项条件,认真组织遴选备选项目,切实提高上报项目质量。按照职责分工,主管部门在经信委(经委、工信厅)的地方,请有关地方发展改革委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由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工信厅)联合上报备选项目,单独上报不予受理。 (二)审核把关和数量控制 1、各地发展改革委应当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前期工作是否落实等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2、此前已经获得中央财政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申报我委其他司局或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在近几年审计、稽察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企业不得申报;对发现问题或调整项目较多的地市限制申报。 3、请严格按照安排原则、选项范围、限报数量,以及相关规划、方案要求组织申报。超出专题范围、超过限报数量的,我委将不予受理。 4、各地要加强项目统筹,突出重点,明确工作目标,提高申报项目质量,合理控制申报项目数量。 (三)申报材料 1、对于打捆下达投资计划类项目,不再逐项上报项目单行材料,只上报项目清单列表,按优先顺序排列。相关备选项目应前期条件具备,在项目列表中标注项目核准(备案)、能评审查、环评批复、土地预审、规划选址等审批部门和文号以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其中:申报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的相关省(区)发展改革委,还需单独报送本地区2015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年度实施计划,包括秸秆可收集量、2014年秸秆综合利用率、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目标任务、新增秸秆综合利用能力等,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秸秆综合利用目标任务完成承诺书。 2、对于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项目、重点流域工业点源治理和清洁生产示范项目、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仍需逐项报送项目单行材料,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其中,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产业化项目,应突出示范性,每省限定1个;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每省限报2个。单行材料内容包括: (1)由甲级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需提供资质证书的影印件并加盖公章)编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审批(备案、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3)企业基本情况表。 (4)项目基本情况表。 (5)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表。 3、“中央投资项目编报软件”(软件及使用说明在我委互联网政务服务中心—下载专区—软件下载栏目下载最新版本)导出的项目库文件(后缀为imo)电子版,与项目汇总表一并刻录成光盘(优盘无法受理)上报。请认真核对编报系统软件导出的电子版,相关项目信息必须完整并与项目汇总表内容一致。 (四)信息公开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对我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将视情况在我委门户网站上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等信息。凡申报备选项目的企业和单位,视同同意公开相关项目信息。不同意公开相关信息的项目,请勿申报。 (五)申报时间 请于2015年4月13日前,将申报文件及有关材料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综合处)。请严格遵守时限要求,过期不予受理。 二0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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