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的企业有申请2016年固定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意向,新的政策必需了解,很重要! 环境保护部于11月17日发布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而原《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新的规定中,主要涉及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方式的改变,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对许可证申请审核分工形式的改变等等。我们按照新规定条款顺序整理出了其中做出修改变化的内容(红色标注)并作了解读,快来看看吧!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 解读: 相对于原规定去掉了适用于《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进口的管理,即取消了自动许可进口类固体废物的审批。 加工利用企业资质要求(1)属于依法成立的具有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2)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业应当具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且加工利用企业为相应《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中列明的“国内利用企业”。 解读: 1、去掉了“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要求。 2、加工利用企业为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中列明的“所代理的加工利用企业”变为“国内利用企业”。 3、加工利用企业近两年内没有违法行为记录中去除了“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一条。 许可证申请申请单位(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当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提交电子申请材料的同时需提交相同内容的纸质材料。 申请材料中包括: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拟进口废物的名称、数量、来源国、进口口岸及进口方式,本年度已申请许可证的使用情况等。 (2)申请表。申请表通过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并打印,纸质申请表与信息系统申请表内容必须一致。 (3)环境保护报告。本规定发布实施后首次申请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提供企业环境保护报告。 (4)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材料,包括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 解读: 1、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现在需要同时提交电子申请和纸质申请材料。 2、申请表通过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并打印,纸质申请表与信息系统申请表内容必须一致。 3、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表变为了初步意见表。 (1)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代收。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和申请材料报送至环境保护部。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的纸质材料应加盖公章,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的电子件应通过信息系统报送。 (2)每年11月15日起,可受理下一年度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申请,原则上不再受理当年固体废物进口申请。 (3)所有证明材料均通过信息系统在线提交。信息系统提交的证明材料格式应为使用Adobe编制的或者扫描的PDF(Portable Document Format)电子件,PDF电子件应保证有足够清晰的分辨率。在线提交电子证明材料的同时,需提交内容相同的纸质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解读: 1、由直接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为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代收。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变为10个工作日,将监督管理情况和初步意见提交到环保部。 2、受理下一年进口申请的日期,由原先的11月1日变为11月15日。 3、申请表说明中去掉了第7项即对“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说明。 4、有关证明材料的说明中第四条“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开展阶段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此条款明确指出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如果暂未通过验收,则需提供相应审核阶段的证明。友情提醒大家,只要能提供相应清洁生产审核阶段的证明,即可申请2016年的进口许可证。 技术审查固管中心收到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受理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请通过书面审查或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技术审查,并将技术审查情况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对公众意见,由环境保护部组织进行核实。技术审查工作原则上以电子材料为准。 解读: 相对于原条款增加了“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受理工作”,“技术审查工作原则上以电子材料为准”,即更加明确规定了固管中心技术审查工作的相关工作要求。 小编认为,上述申请和审查程序的变化明确了省级环保部门和环境保护部的分工,网上申请的新举措也使得申请工作更加科学有效。 经营情况和年度环境保护报告备案(1)进口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之前将上季度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通过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附报表。 (2)进口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将上年度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并附上年度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报表),通过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信息系统报环境保护部。 解读: 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环境保护报告需要通过信息系统报告至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且不再用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新的法规的颁布,更加明确和完善了固体废物进口的相关政策与细节规定,网上电子申请和纸质申请、信息系统报告的建立,也是广大涉及到进口废料业务的朋友们必须了解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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