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号),普及循环经济理念,宣传循环经济典型,推广循环经济模式,提高社会认知度,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5]207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委托专业机构组成专家组,对2015年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申报单位进行了评审。 评审认为,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新乡市大北农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森肽集团、安徽省滁州市报废汽车循环经济产业园、界首市田营循环经济产业园、山东省平原县(工农复合循环经济产业链)、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酿酒、化工循环经济产业链)8家单位具备较好基础,建议开展教育示范基地建设。 为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现对拟列入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的8家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即日起5个工作日。根据《通知》要求,教育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企业(一)交通便利,1公里内有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站点;(二)有相对完整的循环经济产业链条,畅通的预约渠道;(三)具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循环经济展示馆、独立的参观通道、清晰的标识,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讲解、安保、医护人员;(四)社会形象良好,三年内没有重大环保、安全事故。 园区(一)有独立的管理机构;(二)交通便利,1公里内有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站点;(三)有两条以上完整的循环经济产业链条和两个以上可供参观的循环经济企业,有畅通的预约渠道;(四)具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循环经济展示馆、独立的参观通道、清晰的标识、专用的接待车辆,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讲解、安保、医护人员;(五)社会形象良好,三年内没有重大环保、安全事故。 城市(一)有专门的循环经济管理机构;(二)有三条以上完整的循环经济产业链条和三个以上可供参观的循环经济企业,有畅通的预约渠道;(三)具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循环经济展示馆、独立的参观通道、清晰的标识、专用的接待车辆,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讲解、安保、医护人员;(四)有两所以上学校建立了稳定的参观学习机制,责任落实到班级负责人,年参观学生须达到3000人次。(五)社会形象良好,五年内没有重大环保、安全事故。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认为被公示单位不具备以上条件,或存在其他不适合建设教育示范基地的情况,请于2月26日前将有关情况和证明材料向四部委反映(请提供书面材料,并具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010-68505549 68505640(传真)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010-66096412 66096919(传真) 财政部经建司:010-68552517 68552879(传真) 国家旅游局规财司:010-65201528 65201500(传真)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教育部基础一司 财政部经建司 国家旅游局规财司 2016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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