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引导废钢铁加工利用企业规范管理,根据《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现就第六批规范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废钢铁加工配送的企业可自愿中请。申报企业应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要求。 二、鼓励申报企业与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的钢铁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推动产业一体化发展;通过兼并重组集团化发展,构建完善的区域加工配送体系;发挥龙头作用,带动上下游产业链绿色化发展。 三、申报企业可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及相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请于2018年2月8日前将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纸质材料式两份,并附电子版光盘)报我司。 特此通知。 2018年1月9日 (联系方式:罗晓丽,010-6820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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