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环字【2021】127号 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21年5月6日起,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下同)出本省利用业务采取线上备案方式,不再接受邮寄备案材料。转移单位应在固体废物转移出省前,通过“山东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信息化智慧监管系统”(简称固废管理系统)填写备案信息并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目录见附件1,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2)。《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移固体废物出本省利用备案的通知》(鲁环函〔2020〕329号)同时废止。 请各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将本通告内容告知辖区内相关单位,并督促其按要求履行备案程序。省生态环境厅收到备案申请后,将依法向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备案信息。● 联系方式:省固废和危化品污防中心(0531)87299097 附件:1.备案材料目录 2.系统操作流程(略) 2021年4月23日 附件1 备案材料目录 1.备案信息表。系统内填写并导出《山东省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省利用备案信息表》,转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 2.转移计划。出省转移利用计划,内容包括转移时间、转移数量、运输路线、利用单位等。 3.利用合同。转移单位和接收利用单位签订的正式合同,内容包括利用的固体废物种类、数量、利用的方式、双方污染防治责任等。 4.营业执照。转移单位和接收利用单位的营业执照。 5.运输合同。固体废物委托第三方运输单位进行运输的应提供运输合同,内容包含运输固体废物的种类、双方权责等。 6.利用能力证明。接收利用单位具有相应种类固体废物利用能力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将原件扫描后上传系统,确无原件的需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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