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国务院第307号令针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做了明确的规定,国家针对报废汽车回收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相应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同时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该条例严格禁止汽车五大总成的旧件回收,使得旧件回收企业和再制造企业一直受到旧件来源限制的困扰。 2014年9月15-17日在汕头即将召开的中国再生资源产业发展暨园区建设经验交流会也将拟邀请国家、政府各有关部门、协会、企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有关内容的进行解读和说明。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的黎宇科指出,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归纳以下关键的更新点: 重新确立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许可制度; 明确各部门分工合作的职责; 提高了准入条件; 明确了回收拆解企业的退出机制; 明确了机动车拥有者不交售报废机动车的责任 明确了生产者在回收利用方面的责任; 要求企业完善回收网络,明确回收服务点的经营范围; 适度放开“五大总成”强制回炉规定; 鼓励技术进步和行业合作。 该意见稿通过更加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资质,并且通过明确生产者责任从源头上规避不合格旧件进入流通市场的风险。而最受关注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旧件回收问题亦有一定程度的放宽,对于再制造企业来说会是个利好消息。 黎宇科介绍,由于目前国内报废汽车使用年限长、车型老,市场上旧件需求有限,且拆解企业与旧件需求者之间缺乏有效沟通的平台,再加上国务院“307号件”限制“五大总成”的再使用和再制造,以致国内报废汽车拆解件的销售量很少。旧件的供需矛盾直接影响我国再制造企业的良好发展和整个再制造市场的产业链秩序,如何通过政策和市场因素的互动和配合实现旧件供需结构的调整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摘自:<中国钢铁现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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