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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塑料进口政策部分调整,行业影响面不大
来源:中再塑网 日期:2015-02-05

日前,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14年第90号公告,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此次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其目的是为了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其中废塑料加工贸易类进出口被禁止,如下表所示: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禁止方式

3915100000

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进出口

3915200000

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进出口

3915300000

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进出口

3915901000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废碎料及下脚料

进出口

3915909000

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进出口

 

该公告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在公告发布之日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从事相关商品加工贸易的企业除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外企业均不得将禁止类商品外发进行实质性加工。

据悉,以下情况,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管理:

1、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实质性加工后出区的商品;

2、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再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商品。

新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商品,在20141231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广东企业以实际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时间为准),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管理单元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15630日前执行完毕。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内销、退运或其他规定办理。

    该公告自201511日起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37号公告和2010年第63号公告所附目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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