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14年第90号公告,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此次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其目的是为了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其中废塑料加工贸易类进出口被禁止,如下表所示: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禁止方式 | 3915100000 | 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 进出口 | 3915200000 | 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 进出口 | 3915300000 | 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 进出口 | 3915901000 |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废碎料及下脚料 | 进出口 | 3915909000 | 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 进出口 | 该公告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在公告发布之日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从事相关商品加工贸易的企业除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外企业均不得将禁止类商品外发进行实质性加工。 据悉,以下情况,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管理: 1、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实质性加工后出区的商品; 2、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再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商品。 新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商品,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广东企业以实际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时间为准),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管理单元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15年6月30日前执行完毕。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内销、退运或其他规定办理。 该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37号公告和2010年第63号公告所附目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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