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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出炉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日期:2015-02-05

8日,环境保护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4个配套办法,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将新法赋予环保部门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实处,对违法排污“零容忍”,打“组合拳”严惩不法企业。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环境保护部于20141219发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4个配套办法将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一道于201511日起实施。

该负责人指出,4个配套办法的出台是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和强化排污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迫切需要。

    同时,他具体表现介绍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共四章二十二条,围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按日连续处罚“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规定,明确了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规范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程序,明确了责令改正的内容和形式,确定了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评判标准,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方式,明确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与其他相关环保制度的并用关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共四章二十五条,主要解决一线环境执法人员“不会用、不敢用”查封扣押手段的问题。在规范权力运行的同时,也能有效降低乱用、滥用查封、扣押措施带来的执法风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围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违法排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以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主要明确了查封扣押的定义、适用范围、具体对象、实施程序及监督检查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共四章二十二条,围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了“超标超总量”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的规定,主要明确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报请政府关闭的适用情形,细化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实施程序,加大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监管力度。《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共十八条,坚持既要满足公众对企业环境信息的基本需求,又要兼顾企业的信息公开能力,坚持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重点解决了“谁公开”、“公开什么”、“如何公开”、“如何监督”,即信息公开范围、内容、方式、监督等四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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