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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第六期 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利用将有法可依
来源:山东经贸网 日期:2004-03-25

 

    日前,中国家电网记者采访了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副理事长、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废旧电子电器再生利用分会会长刘福中,为我们详细解读了于9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法》)中关于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利用的相关条例。

    制定生产者负责制 建立健全能效标识

    据刘会长介绍,对于家电行业来说,冰箱、空调、洗衣机等产品或者包装已经被纳入到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而《循环法》中对于生产这些产品的企业制定了“生产者负责制”,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生产者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二是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三是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

    为了配合制度的执行,同时,国家将建立健全能源效率标识等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目前,空调、洗衣机等家电产品已经出台了能效制度,刘会长告诉记者,以后能效制度规定的产品品种会不断增加,诸如电风扇、热水器等产品将包括在内。

    因此,对于家电产品的生产和设计,要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在设计中不能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推进回收体系建设 制约再利用产品

    为了配合制度的执行,国家还将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体系的建设。刘会长建议,除了企业自己建设回收体系外,企业还可以联合多家企业建设,或者委托有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来负责回收,例如回收公司或回收网点等。

    企业对废旧电子产品拆解再利用的行为,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限制和制约,主要包括:对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后,须交给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拆解,允许再加工修复作为二手产品销售,但必须符合再利用的标准,并且要有标识说明是再利用产品,以达到谁销售谁负责的目的。

    刘会长告诉记者,这样规定不但是对二手电子产品的法律制约,也是对消费者的使用权和安全权的保证。

    违规惩治 家电企业须依法整顿

    对于违反条例的企业,《循环法》中也规定了相应的惩治措施:企业如果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或者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将罚款五千到五万元,逾期不改的,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刘会长表示,家电企业应该认真学习和领会《循环法》的内容,并按照相关法规制度修复和改善企业的经济理念和设计理念,对产业进行整顿和调整。同时,建议企业在管理上奉公守法;在产品上轻量化、减量化,节约资源的使用;在设计上尽量采用可再生利用资源或原材料,以实现企业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刘会长介绍说,国务院出台《循环法》目的是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于91日已经正式施行。为了配合法规的执行,专门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利用管理条例规定也即将出台。

(摘自:<山东经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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