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循环经济,完善再生资源体系是创建节约型社会的必由之路。自2001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这一政策极大地促进了再生资源行业的发展,对提高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但也由此暴露出一系列问题。 1 由收购发票引发的问题 现行税政规定,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废品时,自行填开收购发票,并按票面金额的10%抵扣税款,销售该货物时享受免税优惠。这一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由于缺乏有力的监管手段,造成有些产废单位销售废品时不开发票,偷逃税款; 第二,为某些不法经营单位虚开发票提供了机会。 例如:某人从某处购得废品一批卖给用废单位,用废单位要求提供发票,该人便花费一定的手续费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买销售发票,从而造成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该项业务的不真实,形成税款的流失,而且这种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 2 由销售发票引发的问题 现行税政规定,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时,开具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用废单位根据发票面值抵扣10%的税款,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享受免税优惠。这一政策在执行时存在以下问题。 2.1 有悖税赋公平原则 按照该政策规定,产废单位有机会销货不开发票,偷逃税款;经营单位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用废单位却只能抵扣10%的税款,无形之中加重了用废行业的负但,打击了用废行业的积极性。 2.2 帐务处理方面账证不符 该政策规定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货物时按销售面额的10%填开税额栏,但在记账时却要按17%的税率确认免税额,人为造成账务处理方面帐证不符。表1是1份销售发票记录的部分内容。 表1
购货方名称:(略) 税号:(略) 商品名称 数量(吨)单价(元)金额(元)税率(%)税额(元) 废钢 1 2000 2000 10 200 金额(大写)贰仟元整 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2000元 贷:商品销售收入1709.4元(2000÷1.1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90.60元(2000÷1.17×17%) 其结果是票面税额为200元,账面税额是290.6元,人为造成账证不符,夸大了免税额。 2.3 必须银行结算,人为造成死账坏账 该政策规定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货物收取货款必须采用银行结算方式,即必须是支票、汇票等凭证式结算,而不能收取现金。这一规定为某些单位恶意开出空头支票提供了可乘之机,人为造成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应收账款增加,甚至形成死账坏账。 3 造成的后果 现行废旧物资税收政策以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为出发点,给予了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特有的优惠,但其存在的漏洞也给不法分子偷逃税款创造了机会。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利用废旧物资税收优惠政策逃避、套取税款的案件不断发生,令税务机关视再生资源行业为洪水猛兽,出台各种措施加强对废旧物资行业的监管力度。如收购发票面额限制在500元以内;销售发票面额以5万元为限, 5万元以上必须由专管人员跟踪业务过程,监开销售发票等。更有一些税务机关采取“宁可错杀一百,也不放过一个”的做法,停止向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出售销售发票和收购发票。这种良莠不分,一棒子打死的做法,使许多守法的经营单位业务瘫痪,职工生活无法保证,激化了该行业与税务机关的抵触情绪,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调整税收政策,完善税务监管已成为当务之急。 4 解决对策 在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从立法角度对废旧物资经营行业予以保障和鼓励的基础上,重点是结合我国国情,重新审视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广泛调研,对现行税收政策进行改革。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①取消免税优惠,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起征增值税。进、销均按17%的税率核算,用废单位按发票面额的17%抵扣税款,保证下游环节增值税链条的畅通。 ②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自行开具17%的进项税票,取消收购发票的使用,将废旧物资行业纳入增值税监管范围。 ③通过各相关部门调研确定废旧物资行业的平均利润率。 ④把以增值额为税基征税变为以销售额为税基征税,税赋基本与按增值额征收的税率持平或略高,税率以平均利润率为基础分级设定。 ⑤免征废旧物资行业企业所得税。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可以将废旧物资经营行业纳入增值税管理范畴,既保障了增值税链条的畅通,减轻了用废行业的负担,又有利于刺激下游行业的用废积极性。同时,与17%的增值税率基本持平的征收税率,让虚开、代开发票者无利可图,堵塞了产废、用废单位与经营单位恶意串通,虚开发票的漏洞。也还了正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一个公平、公正、宽松的税法环境,有利于该行业的快速发展。 同时,税务机关以损益表为基础进行考核,简化了税收监管程序,有利于税务部门监督管理。 只有建立公平、完善、有效的税收体系,在发展循环经济,创建节约型社会的进程中,再生资源行业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 摘自:《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