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治[2007]188号
各分局、区县(自治区)局: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的《再生资源管理办法》(2007年第8号令)和市商业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建设委员会、规划局、市政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07]143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真抓好学习培训工作
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局要认真组织治安部门和派出所从事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的领导、民警,学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关于贯彻执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充分认识其在规范废旧金属收购行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重大意义,并积极配合商务部等部门不断强化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工作。学习中,尤其要注意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结合起来,掌握涉及再生资源治安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运用。同时,协调当地行业协会有针对性地对本辖区的从业人员进行法制培训。
二、认真抓好备案登记工作
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局要依据《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的八条规定,对从事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实行备案制度。新成立的从事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原从事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变更申请,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或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变更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填写《重庆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由公安派出所报分局、区县(自治县)局治安支(大)队备案,经审查无误后由分局、区县(自治县)局治安支(大)队向回收企业和回收经营者发放《重庆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见附件2,该证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从事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和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无变更内容的,也应及时按上述程序到公安机关完善备案手续。
三、认真抓好管理控制工作
(一)发放治安管理告知书。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局要向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经营者发放《重庆市再生资源回收治安管理告知书》(见附件3),并在收购站点的明显部位进行张贴。
(二)督促落实管理制度。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局要针对行业特点,督促回收企业和回收经营者建立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涉及废旧金属收购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经营者必须建立查验登记制度、物品禁收制度和情况报告制度。
1、查验登记制度:使用全市统一的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登记簿(附4),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应查验有关证明,并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和出售人(经办人)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如实进行登记,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低于两年。
2、物品禁收制度:一是不得收购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二是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三是不得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四是不得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3、情况报告制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三)开展经常性治安检查。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局治安部门和派出所要按照《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大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力度建立和实施责任倒查机制的通知》(渝公治[2007]287号)要求,加强对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治安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检查情况记录需由回收站点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时,要积极物建治安耳目,以强化阵地控制工作。
(四)加强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同商务、发改委、工商、建委、环保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提高监管效能。一是增强协作意识,研究建立协作工作机制,及时掌握行业基本情况,定期通报行业数量、日常监管、变更情况等方面信息。二是在治安管理工作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线索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办理案件移交手续,对行业的违法违规情况及其查处情况部门之间应及时相互通报。三是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认真抓好查处打击工作
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局要充分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的查处和打击,以促进治安管理工作。一是对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私自收购废旧金属的,要根据《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二是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的要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三是对登记资料保存期限少于两年的,要根据《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是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物品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予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是对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要根据《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认真抓好档案建设工作
(一)加强日常监管。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局治安部门要根据本辖区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实际状况,确定1至2名主管责任民警,加强对派出所民警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抽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派出所专管民警或社区民警每月到辖区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检查不得少于1次,检查情况记录由站点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备查。
(二)积极推进网络系统建设。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公安科技服务现实斗争的作用,积极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公安机关阵地控制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可率先在废旧收购站点开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试点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在全市推广。其他地区,要认真做好废旧金属收购业业主的宣传动员工作,为系统建设打好基础。
(三)加强档案建设。各区、县治安部门和派出所均应按《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对全市特种行业建档和清理底数的通知》(渝公治[2006]137号)要求,建立废旧金属回收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重庆市特种行业备案登记表》、《重庆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重庆市再生资源回收治安管理告知书》以及检查记录、工商执照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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