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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第五期  关于废旧物资税收政策调整的意见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4-03-25

关于废旧物资税收政策调整的意见

 

废旧物资税征政策调整的调研工作列入了相关部门的议事日程,已长达半年之久,至今未见有正式政策出台,其制定政策的工作难度之大可想而知,既要平衡“产废”、“收废”、“利废”这三大环节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又要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可谓顾此而不能失彼。要想搞好此项工作,需要借鉴国外行之有效的一些做法,同时要结合我国的国情,考虑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耗费人力、物力、财力大等特有因素,从有利于调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这个角度去着想,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调研。笔者认为:

一、实质在于调整完善产废和收废这二个点上的税收政策

1、废旧物资分为生产性(一般指生产企业产生的)和生活性二种。现在国外的一些做法是:有废旧物资后,由回收者去清理,企业和个人按一定的价格标准倒贴资金给回收经营者。当然产废企业用不着去开具销售发票。据说我们国家的财、税部门目前正在考虑,生产性废旧物资的回收要由产废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上,产废最多的主要集中在火电、化工、制药、机械制造、建筑等的这些行业上,其余的行业产废率并不是很高。作为生产产品的企业,它是按照从原材物料进来到产品出来并销售出去这么一个全环节的进销项增值税相抵后来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当然它的产品成本里包含有产废成本,同样产品的销售价格里也包含有这方面的加价因素。一言以蔽之,生产企业产下的边角料、下脚料及维修下来的废弃物,均已在产品销售后缴纳了增值税,故我认为产废企业在投售给回收企业废旧物资时,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是对其重复计征(因为增值税的征收向来是按金额计算的,不会是按数量计算的)。至于产废企业投废后(开具普通发票)的收入,理应并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产废企业销给回收公司的是边角料、下脚料及废弃物,经过回收公司挑选、整理后才变为有用的原材料)。

2、对于回收企业,恢复征收增值税的话,关键点在于进项税怎么抵扣。我认为总的掌握原则应是税负率不能超过其他产业。因为回收企业毕竟担负着收集可再生资源,为生产企业提供廉价原材料,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等的重任,是二次资源经济价值的主要创造者。至于具体的怎么计征,我想还是这样计征为好;允许回收企业在回收废旧物资时按回收金额的10%来抵扣进项税额,进、销项相减后征收的税款按70%比例在回收企业缴纳税款后即时返还给企业。不然的话,拖至一个季度,甚至半年或一年,回收企业哪有资金去从事此项事业,只能是事业未成“身”先死。就是这样,回收企业的税负率仍然在2%以上,较其他行业还是显示不出有优惠,只能是偏高,但仍属回收经营企业可承受范围之内。对于抵扣凭证,还是采取两种票据同时认可的办法:一是生产性废旧物资在投售时由产废企业开具普通发票;二是生活性废旧物资在回收时由回收企业开具收购发票(加盖有税收部门印章的统一收购发票)。为什么生活性废旧物资在开具统一收购发票后可抵扣10%的进项税款呢?依据是:若不能抵扣,要全额征收17%的税额,如此高的税负政策,岂不荒唐!甭跟其他行业比,跟节约资源、利用资源、积极创造二次资源的经济价值这些党和国家的政策比,尤其格格不入;生活性废旧物资的量将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不断增长,回收经营废旧物资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远不是其他行业所能及的,缴纳了增值税后,要让它有哪怕一点点的收益,从而达到“以废养废”的良性循环。

二、对回收经营企业免征所得税

回收经营企业由于自身资金有限,单保证回收时的资金需要就已经够呛,甭说添置回收经营时所需的各种必要设备需要资金。怎么办?靠贷款行不通,靠自身积累本身利薄,很难达到愿望。国家若免征了回收企业的所得税,回收企业就有了添置机械设备的资金原动力,就有了进一步扩大废旧物资购、销数额的坚实基础。

三、利废企业可凭回收企业开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17%的进项税额

这里面有一个如何确认的问题,其实作为税务部门完全可以从利废企业数量、金额的投入产出比来进行。我们大家都知道投入一个单位量的原材料是不可能生产出重量超过一个单位量的产品这个道理的;生产企业是生产不出虚构的产品的。

总之,废旧物资税收政策的调整、完善,既要有利于“产废、收废、利废”事业的发展,又要有利于循环经济的发展;要从貌似复杂的问题之中寻早到简单处,从直观的“产废、收废、利废”这三个环节着手,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废旧物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体现出政府对该行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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