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本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防止秸秆焚烧产生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上海市秸秆综合利用规划(2010年-2015年)》(沪发改环资〔2009〕91号)等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现状
据统计,2009年本市水稻种植面积为160万亩,水稻秸秆按照0.6吨/亩计算,约96万吨/年;二麦种植面积为100万亩,二麦秸秆按照0.4吨/亩计算,约40万吨/年;其他农作物约24万吨/年,全市每年秸秆总产量约为160万吨,总量基本保持稳定。
本市秸秆综合利用包括还田、堆肥、再生能源、原料、饲料等利用方式。目前,本市大多采用的是焚烧、丢弃等处理方式,对大气及农村水环境产生影响。在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过程中,面临着机械化还田成本高、农民还田积极性低、工作推进难度大、收集储运体系基本空白、综合利用率偏低、企业综合利用积极性不高等瓶颈问题。
二、总体思路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结合上海农业生产实际,以三年环保行动计划为抓手、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制度创新为保障并层层落实责任制、以秸秆还田为主要利用方式,在商品有机肥加工、食用菌培养基料和饲料、新型建材、再生资源和再生能源等领域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逐步形成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长效机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促进新农村及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
(二)发展目标
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作为转变农业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方面之一,力争到2012年,秸秆综合利用率(包含秸秆机械化还田和其他综合利用)达到85%以上;到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包含秸秆机械化还田和其他综合利用)达到90%以上,基本消除因秸秆焚烧及不当处置造成的环境污染;培育3-5家秸秆资源综合利用的龙头企业。
三、重点任务
(一)着力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
坚持农机农艺结合,扶持农机户和农机服务组织,在市郊各区县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在继续给予还田机械购买补贴的基础上,对机械化还田作业费用给予补贴。通过秸秆的机械化还田,改善土壤的理化性状,提高土壤“地力”,使60%左右的秸秆实现还田利用。
(二)建立完善秸秆收集贮运体系
区县、乡镇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合理的秸秆收集处理方案,支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经纪人等开展秸秆收集和贮运,建立完善秸秆收集和贮运服务体系。
(三)加大秸秆在商品有机肥加工中的综合利用力度
鼓励商品有机肥加工中心添置秸秆加工处理设备等措施,提高秸秆利用比例,解决一定区域内秸秆的综合利用问题。
(四)扩大秸秆在食用菌培养料和饲料中的利用规模
通过建立食用菌培养料集中处理中心,充分利用上海食用菌生产的先进技术和产业基础,最大限度地发挥利用秸秆生产食用菌培养料的规模效益,降低其生产成本,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同时,积极开展秸秆在饲料中利用的技术研究,扩大秸秆在饲料中的利用规模。
(五)推进秸秆在新型建材、再生资源、再生能源等领域的综合利用
坚持因地制宜,依托技术进步,积极推进以秸秆为原料的新型建材、再生资源、再生能源等领域的综合利用水平和能力。
四、支持政策
本市对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一)支持范围
对本市(含域外农场)水稻、二麦(大麦、小麦)及油菜秸秆的综合利用给予支持。具体范围如下:
1.对秸秆实施机械化还田的本市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及相关农业企业。
2.对秸秆实施综合利用(除还田外)的本市单位。
3.对市级层面在项目评审、资金评估和审核所涉及的工作经费,在专项资金中给予安排。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1.对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的本市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及相关农业企业,给予45元/亩的资金补贴。
2.对收购本市秸秆,并实施秸秆综合利用的单位,按实际秸秆收购量,给予200元/吨资金补贴。
3.对实施秸秆综合利用的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30%的资金补贴。其中,市级资金支持部分具体参照《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沪发改环资〔2010〕31号)执行,市级财力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20%的配套资金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区县级财力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配套资金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250万元,补贴办法由区县自行制定。
4.对购置秸秆机械化还田机具给予定额补贴,具体参照《上海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细则》(沪农委〔2005〕83号)执行。
(三)资金来源
支持资金由市和区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部分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区县级部分由区县政府负责安排。
对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的支持资金根据不同区县实际情况,由市里实行差别补贴政策。其中,闵行、宝山区,市里承担30%,区里承担70%;浦东、嘉定、松江区,市里承担50%,区里承担50%;奉贤、青浦区,市里承担70%,区里承担30%;金山区和崇明县,市里承担80%,区县承担20%;市级单位所属农场(含域外农场)由市里承担60%。
对实施机械化还田以外的秸秆综合利用和固定资产投资额补贴的支持资金按前述规定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承担。
(四)申报方式
1.申请秸秆机械化还田资金支持,由区县农委和市属单位依管辖权限分别受理;申请秸秆综合利用(除还田外)资金支持,由区县农委受理;申请单位的材料必须包括所在区县环保局出具的“本地区秸秆禁烧工作完成情况良好”的书面证明;区县农委和区县财政局对受理资料汇总审核后联合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农委。
2.申请秸秆机械化还田资金支持,由各区县农委、市属单位报送《秸秆机械化还田情况汇总表》。
3.申请秸秆综合利用(除还田外)资金支持,由各区县农委报送《秸秆综合利用(除还田外)情况汇总表》和各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报告。
(五)支持年限
1.对秸秆机械化还田补贴和按利用量补贴的政策实施年限暂定为2010年9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2.对按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补贴的政策实施年限按照《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沪发改环资〔2010〕31号)执行。
五、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每年9月30日前,由各区县农委、发展改革委和市属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农委提出下一年度资金使用建议,以便编制下一年度资金预算计划。
(二)每年7月和12月前,各区县农委会同区县财政局、市属单位根据秸秆综合利用的实际情况,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等材料。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农委、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下达资金扶持计划。
(三)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秸秆综合利用补贴资金计划”,市财政局依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秸秆机械化还田市级支持资金拨付到区县政府财政账户及市属单位,由区县财政局将市区两级补贴资金统一拨付到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和相关农业企业。
实施秸秆综合利用(除还田外)的支持资金,按秸秆收购量补贴的支持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区县财政或有关单位。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沪发改环资〔2010〕31号)规定申报,项目所在区县政府必须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资金支持。
六、组织实施
(一)区县政府是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协调、推进、监督、检查工作。一是要严格落实秸秆禁烧的有关规定,层层落实责任制。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秸秆焚烧;二是要组织好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户、农机服务组织等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三是要支持秸秆收集贮运体系建设;四是要加大资金投入和配套资金落实,支持秸秆禁烧、机械化还田、综合利用、贮运体系建设等;五是要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予以支持。
(二)市农委牵头负责全市秸秆综合利用汇总和项目初审,指导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负责制定秸秆机械化还田计划、核实地块、面积以及数据汇总。在政策操作中加强公开公示和公众监督,对秸秆焚烧现象进行及时处理并将信息及时汇总。
(三)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对全市秸秆禁烧情况进行检查和巡查,并利用环境保护投诉热线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将检查、巡查和监测结果通报市农委。
对本市秸秆禁烧工作推进不力的区县和市属农场等,检查、巡查和监测结果将作为扣除或收回部分或全部市级支持资金的依据之一。
(四)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年度资金扶持计划,汇总审核资金拨款申请报告,综合协调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五)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对扶持资金计划审核,并依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六)市审计局牵头负责对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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