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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第六期 浙江:废旧金属收购企业须及时举报赃物 损失政府补偿
来源:再生资源协会 日期:2004-03-25

浙江省政府要求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进行验证登记,发现有出售可疑物品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损失政府予以补偿,借以消除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后顾之忧"

记者从浙江省政府了解到,近年来,随着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经营单位收赃、销赃等违法活动比较突出,成为诱发盗窃、破坏城乡公用设施等违法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以来,全省共发生各类偷盗金属材料案件和破坏、盗取铁路、电力、电信、水利、城市公用设施等案件4.4万余起,涉案物品价值达3.1亿元。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12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各地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经营业主因主动反映问题、提供破案线索造成经济损失的,要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并予以奖励。

浙江省政府还要求各地加快制定再生资源收购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多或金属加工企业多的地区,可以通过开办专业市场。积极探索以大中型收购企业为龙头,以城市社区和农村乡村为依托的一区()一站点(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增加收购站点)、一县一货场的废旧物资收购连锁网络建设,逐步形成社区()收购--市场集散--加工利用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收购体系。

此外,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在拆解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废液、废渣以及焚烧有毒有害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摘自: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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