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及调整建议
——浙江省玉环县兴合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施克水
摘要: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实施两年来,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和以再生资源为原料的利废行业影响很大,有待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指出现行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行业的影响,并提出具体的调整建议。
财税[2008]157号文件《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实施两年来,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和以再生资源为原料的利废行业反映出的问题比较大,现行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有待于进一步调整与完善。
1、现行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1.1 现行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与再生资源市场产业政策不相符
再生资源是一种特殊商品,它既不是矿产资源,又不是直接可使用的商品,而是一种可再生回收循环利用的工业原料。随着矿产资源存量逐年减少,再生资源在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尤其显得重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是受国家政策鼓励的行业,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基础,国家的扶持政策和再生资源的有效组织和综合利用,都是通过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平台来实现。自从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取消了特种行业许可证和供销社提质改革后的职能改变,这一行业就没有真正意义上得到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重视,任其自由发展,任何人都可申办营业执照,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用业务。目前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相当混乱,处于一种无序发展状态,对非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非常有利。他们在经营活动中,不需要建账。现金交易,不受经营范围和操作规程限制,只缴年定额税几千元,经营规模几千万或上亿元而不需缴纳各种税款,更不受税收稽查,逐步成为这个行业的主体。而一般纳税人的回收企业受各种税收政策和内部一整套规范操作规程的限制,无法开展正常的经营业务,更谈不上参与市场竞争,只好逐步退出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经营。目前这个行业已呈现一种畸形的发展状态,现行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在这个行业中怎么能有效实施呢?
1.2 现行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税负率过高
财税[2008]157号文件《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按销售额征收17%的增值税。虽然在2009年和2010年分别按征税额的70%和50%退税已分别达到5.1%和8.5%,加上2%以上地方税,实际税负率分别达到7.1%和10.5%以上,大大高于其他行业的平均税负率。如此高的税负率不利于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相关产业链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循环经济的发展,与国家对本行业的鼓励发展政策不相符。
1.3 现行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限制了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1)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自身有一套规范的经营和运作模式,例如建立投售人档案,开具收购发票,登记国税和公安部门收购台帐,公安视频监控和联网管理,治安检查,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等等,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较大,相应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降低了企业对额市场竞争力,与非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无法平等经营和公平竞争,加之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实施,进一步限制了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的正常经营业务。
(2)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受“自然投售人”概念界定的限制,在日常收购业务时无法开具作为零抵扣的进项合法凭证,也就不能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生产企业更不会带增值税发票向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投售下脚料,那么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只得把自己变得非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与其共舞,采油生产空间。
(3)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即使在收购环节取得进项抵扣发票,但在销售环节仍按17%缴纳增值税,3个月后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审核,逐级上报,2个月后才能收到退税款,回收企业实在难以垫付近半年大额的退税资金。如果某一个环节条件不符和手续不齐,本期就收不到退税款,弄不好还要取消退税资格,迫使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放弃这项经营业务,逐步退出经营市场。
(4)地方政府也发现财税[2008]157号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不利于地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和利废企业的发展,为此地方政府出台了属于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的80%作为奖励的政策,虽然降低了近2个点的税负率,但解决不了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内在无法操作的实际问题,作用不大,可是奖励政策要在次年度换算清缴后7-8月份兑现,又加重了企业的资金负担。
1.4 现行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放松了对非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的征税管理
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受财税[2008]157号文件的限制,逐步退出再生资源回收市场,而非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逐步成为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主体,成为财税[2008]157号文件的受益者。例如玉环县是“中国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每年产出的可回收各类废钢铁60-70万t,经营总规模可达15-17亿元,从事废钢铁回收经营并具有一定经营条件的回收企业24家:其中属于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只有3家,年经营份额只占10%-15%,目前受财税[2008]157号文件影响,经营份额进一步减少,逐步退出废钢铁回收市场;属于非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有21家,逐步成为废钢铁市场主体后,经营规模直线上升,年经营份额占85%-90%,经营规模达13-15亿元,非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中大部分是非生产性金属回收企业,而他们超经营范围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在收购和销售环节不受任何条件限制,都是通过现金交易,不需建账核算,不受国地税稽查征税,只是与国地税核定年缴定额税几千元,实际经营规模达几千万元,甚至超亿元,不再承担定额外的税款,当地大量的增值税和地方税流失,真正成了财税[2008]157号文件的受益者。他们把回收的废钢铁销售给一些高能耗、高污染、低价值、受产业政策限制的偏远地区小型炼钢企业,通过现金交易实行二次体外循环,造成二次大量增值税和地方税流失,扰乱了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和综合利用的正常经营和生产秩序,同时也妨碍了财税[2008]157号文件的有效实施。
1.5 现行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引发了利废企业的税收政策风险
玉环县是“中国水暖阀门之都”,年产值150-170亿元,年耗用各类废旧有色金属尤其是废铜等30万t,价值80-100亿元,其中30%-40%原材料是直接进口,并带增值税发票,其余60%-70%原材料是在全国各地再生资源市场上采购,这部分原材料是不带增值税发票销售,只有通过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收购销售,才能取得进项抵扣增值税发票。由于当地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受财税[2008]157号文件的影响,无法开展这项业务,经营份额从2007年和2008年的40-50亿元,降到2009年和2010年的5亿元左右,而这一时期的水暖阀门行业产值不但没下降,而且废铜耗用还增加。为此利废企业为了“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只好采取当地交易,异地寻找增值税发票,给代开增值税发票者提供了渠道,不但增加了利废企业的资金风险,而且流失了当地大量的增值税和地方税,更严重的是给利废企业带来潜在的税收政策风险。
总之,现行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存在的诸多问题一时难以解决,直接影响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也妨碍了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有效实施。因此对现行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必须作适度调整,使之有利于本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有利于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和操作要求,有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有利于回收和利废企业规避税收政策风险,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率,有利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等,不能按常规的增值税管理办法来制定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
2、现行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调整建议
2.1 加强对非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的征税管理
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未建立之前,首先加强对非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的征税管理,加强征税力度,使其征税率不低于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的水平,最终把所有非一般人回收企业都纳入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征税管理渠道,这是再生资源增值税有效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如果离开这个前提和基础,不管什么样的再生资源税收政策都不能有效实施,更谈不上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链条的无缝连接。
2.2 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在收购环节采取3种收购方式,解决长期困扰的进项发票。
(1)加强对当地产废企业下脚料销售的管理和税收稽查,促使产废企业把下脚料带增值税发票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的回收企业,结算价格可适当高于市场上不带增值税发票的价格,也就是按含税价结算,使产废企业也得到经济利益,既提高了产废企业自身的税负率,又解决了产废企业下脚料税收长期流失的问题,同时也解决了回收企业的部分进项发票。
(2)对产自当地的再生资源或产废企业的下脚料,通过投售人方式向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投售,由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通过电脑开具收购发票,作为回收企业的17%合法进项抵扣发票,同时按不含税价扣除3%-5%营业税后与投售人结算。
(3)对来自异地不带增值税发票的再生资源,在当地市场大额批量交易,通过回收企业收购的这部分再生资源,应按不含税价扣除8%-10%营业税后与投售人结算,作为回收企业17%合法的进项抵扣发票。
2.3 降低企业税负率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在收购环节,通过以上3种不同的结算办法,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按正常的增值税和地方税申报纳税,税负率在2%-2.5%之间,若加上属于产自当地再生资源在收购环节代扣3%-5%的税款,那么整个再生资源税负率在5%-7.5%之间,低于财税[2008]157号文件的税负率。对产自异地的再生资源通过当地回收企业收购,本来已漏失了第一道税收环节,现高额征税令当别论。
2.4 解决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垫付退税资金问题
通过调整后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有效实施,既解决了回收企业的进项发票,又解决了难以垫付退税资金和办理繁琐的退税手续问题。
2.5 规范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的收购和销售环节的贷款结算办法
(1)根据本行业收购环节的特殊性,对带增值税发票投售再生资源的产废企业结算货款,必须通过银行基本账户结算;对开具收购发票的投售客户结算货款,可通过银行或现金结算。
(2)对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的货款必须通过银行的基本账户结算。
2.6 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的税款缴纳办法
(1)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在经营业务活动中应缴纳的各项税款,按正常的增值税和地方税申报制度申报缴税。
(2)通过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在收购环节中代扣的税款,也按纳税申报一并缴纳。
2.7 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缴纳的代扣税款,由当地财政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基金,用于当地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对规范再生资源经营市场和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有效实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推动循环经济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3、调整后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有利于本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通过上述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调整建议的实施,能促使产废企业带票销售下脚料,既解决了产废企业下脚料长期漏失税收问题,又避免了收购环节的税收流失,解决了回收企业进项抵扣的合法凭据问题,减轻了回收企业垫付退税资金的负担,以及在办理退税过程中大量繁琐无效的工作,更主要的是降低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和利废企业的税负率,激励了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的发展,同事也限制了非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的不规范经营,解决长期困扰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实施的瓶颈,也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积累资金,为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有效实施创造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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