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贸易局
关于实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
青贸字(2007)47号
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城区回收市场:
商务部等六部委(局)联合制定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7年5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今日商务部办公厅、省经贸委和潍坊市贸易局又专门下发文件,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做了说明,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根据我市实际,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备案登记的管理机关及主要职责
商务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要求县级以上商务主要部门负责此项业务的备案工作。
市贸易局是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工作的主要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完善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再生资源者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按商务部规定的统一规格印制和向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发放备案登记证明;受理有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投诉和举报;查处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的违规行为。每月5日前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潍坊市贸易局)报送上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
二、备案登记的范围和原则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经营者,都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天内,到市贸易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经营者在工商登记所在地的贸易局统一备案,其下属的回收站点、市场不再单独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备案登记程序
(一)经营者向市贸易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领取并完整、准确、真实的填写备案登记证明(一式两份);同时,认真阅读备案证明所附的承诺条款,加盖经营者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市贸易局在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登记证明后,及时核对备案登记信息,对材料真实,登记信息无误,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备案登记手续,加盖备案机关印章后,向经营者发放一份备案登记证明,同时备案机关留存一份;对材料不真实,登记信息有误或不符合备案登记要求的,应向经营者予以明确的书面答复,说明不能备案登记的理由、原因。
四、备案登记证明的编号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编号有9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前6位为地区编码,后3位为顺序号。地区编码为所在地的国家标准地区代码,具体为青州—370781。顺序号由市贸易局根据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先后顺序予以编排。如顺序号为1的经营者的备案登记证明编号为370781001。
五、监督检查
全市备案登记工作从现在开始,到2008年3月31日前完。对不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经营者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与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备案登记证明的,责令其改正;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登记事项不一致或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备案登记证明;经营者应将备案登记证明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以备交售者和监管部门查询。对违规行为由市贸易局严格按《办法》查处。
备案办理地点:市人民办事中心二楼贸易局窗口。
联 系 电 话: 3258010 3889860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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